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考点一: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不属于《合伙企业法》的调整范围。
考点二:某一合伙人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三:合伙企业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
考点四:合伙人的行为限制。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事先有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除外。
考点四:合伙损益的分配原则
合伙企业契约式的企业,其损益分配原则比较特殊: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如果未约定的,平均分配损益。另外,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考点五:合伙企业如果聘用合伙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对其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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