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担保
 
  举例:A、B两个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A向B发货,A要求B提供担保,C为B的债务提供保证。C如果是甲公司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如果C 是甲公司的分公司,如果有甲公司法人书面授权的,C作为分公司可以作为保证人。
  另外要注意以下几点:
  *9,保证担保的范围未约定的,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保证方式未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考点三: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考点四:保证期间对应的法律效力。
  接上例:买卖合同的约定, B应当在2006年1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如果到期B企业不支付,A对B提起诉讼的时效为普通时效,应当从2006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A与C签订的保证合同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1月1日-7月1日。
  考点五:
  *9,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债务人转让自己的债务,首先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还需要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如果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责任解除。
  第三,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时必须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责任解除。
  二、抵押
  考点一:抵押财产的范围
  考点二:抵押物转让
  手写图示041-07
  例如: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借款期间为05年1月1日-06年1月1日,C以自己的设备提供抵押,如果C将设备在05年7月1日转让给D,根据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已经登记的抵押物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且告知受让人转让物抵押的情况。
  考点三: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三、质押
  考点一:质押合同的生效
  考点二:质押担保的范围
  四、留置
  考点一: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考点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五、定金
  考点一:定金的数量不能超过标的的20%,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考点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考点三:实际交付定金时,如果实际交付的金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时候,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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