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解决
1.劳动争议的范围:
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的解决原则和方法
(1)协商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商不是必经程序)
(2)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3)仲裁解决: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经程序,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
(4)诉讼解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实行一裁终局制,但是必须仲裁前置)
(二)劳动调解
1.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大型企业尽量设立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2.劳动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关注: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三)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1.基本规定:
(1)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2)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3)劳动仲裁参加人、劳动仲裁机构和劳动仲裁管辖
①参加人:当事人、当事人代表、第三人、代理人
②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特点: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③劳动仲裁管辖: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申请和受理
(1)申请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3)仲裁时效中断
3种情形: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①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②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③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4)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5)仲裁申请
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写仲裁申请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6)仲裁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开庭和裁决
(1)基本制度:公开仲裁制;仲裁庭制;回避制
(2)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4.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四)劳动诉讼
劳动诉讼申请范围:
1.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当事人对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4.终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