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和国内信用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要点】
委托收款单位、个人,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要点】
1.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2.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解析:
(1)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
(2)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4.基本程序中关注的要点:
(1)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2)信用证有效期: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