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三)税率
1.税率的具体规定。
2.适用税率的确定。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 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 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四)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
(六)减免规定
(七)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地点。
3.纳税期限。
二、教育费附加
(一)征收范围
(二)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三)征收比率
(四)计算与缴纳
1.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征收比率
2.费用缴纳。
(五)减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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