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仲裁管辖
a)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b)“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仲裁程序
(1)申请和受理
①申请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②申请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中止(客观原因):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断(主观原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劳动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③仲裁申请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④仲裁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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