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小编】温馨提示: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相信考生们已经进入紧张的备考阶段,高顿网校为学子们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的考试重点,希望能提高考生的复习效率,祝考生们取得好成绩!
 
  1、审判制度,二审终审制,开庭。3种情况不开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的。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2、一审终审适用于:①特别程序、②督促程序、③公示催告程序④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诉讼时效期间:
  ①普通2年
  ②特别1年(4项)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③最长20年
  5、不服一审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6、判决执行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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