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审查
1.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2016新增)
2.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不开庭)的方法;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第7章)。
3.对被申请人的要求
(1)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2)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机构向其发送的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7章)
(3)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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