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境外投资管理


1.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国资委实行备案。未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需要追加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在履行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后报送国资委备案。


2.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


3.在重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改变、投资额重大调整和投资对象股权结构重大变化等重要情况时,中央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国资委


境外产权管理


1.产权登记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当由中央企业统一向国资委申办产权登记:


(1)以投资、分立、合并等方式新设境外企业,或者以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首次取得境外企业产权的;


(2)境外企业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范围等企业基本信息发生改变,或者因企业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变化导致境外企业产权状况发生改变的;


(3)境外企业解散、破产,或者因产权转让、减资等原因不再保留国有产权的;


(4)其他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形。


2.资产评估


(1)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其拥有的境内国有产权向境外企业注资或者转让,或者以其拥有的境外国有产权向境内企业注资或者转让,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境内评估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并办理评估备案或者核准。


(2)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发生转让或者受让产权、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经济行为时,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估值,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由中央企业备案;涉及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等经济行为的,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1.境外企业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中央企业核准:


(1)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发行公司债券或者股票等融资活动;


(4)收购、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以及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5)对外担保、对外捐赠事项;


(6)重要资产处置、产权转让;


(7)开立、变更、撤并银行账户;


(8)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境外企业转让国有资产,导致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3.境外企业发生以下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中央企业;影响特别重大的,应当通过中央企业在24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


(1)银行账户或者境外款项被冻结;


(2)开户银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3)重大资产损失;


(4)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5)受到所在国(地区)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6)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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