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直接投资核准制度


商务部的核准


1.核准权限


(1)中央企业总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2)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应当由相对*5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负责办理核准手续。


2.不予核准的情形


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1)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2)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3)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4)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国家发改委的核准


1.核准权限


(1)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由省级发改委核准;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上述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2)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


2.特殊项目核准


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者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级发改委或者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或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3.项目登记


对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省级发改委在下发核准文件前,需报国家发改委登记,经登记的项目核准文件是办理相关手续和享受相关政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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