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结果的处理
1.评价实施监控程序发现的缺陷的性质和影响
(1)该缺陷并不必然表明质量控制制度不足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2)该缺陷是系统性的、反复出现的或其他需要及时纠正的重大缺陷。
2.适时将缺陷及补救措施告知相关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实施监控程序发现的缺陷及建议采取的适当补救措施,告知相关项目合伙人及其他适当人员。
3.提出补救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在评价各种监控发现的缺陷后,应当提出下列补救措施:
(1)采取与某项业务或某个成员相关的适当补救措施;
(2)将监控发现的缺陷告知负责培训和职业发展的人员;
(3)改进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4)对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政策和程序的人员,尤其是对反复违规的人员实施惩戒。
4.监控结果表明出具的报告不适当时的处理
如果实施监控程序的结果表明出具的报告可能不适当,或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遗漏了应有的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采取适当的进一步行动,以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应考虑征询法律意见。
5.定期告知监控结果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传达给项目合伙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能够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适当的行动。
传达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对已实施的监控程序的描述;
(2)实施监控程序得出的结论;
(3)如果相关,对系统性的、重复出现的缺陷或其他需要及时纠正的重大缺陷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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