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出票行为仍然有效
  ①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②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营居住地为付款地;
  ③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可以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如果收款人将该汇票背书转让(包括贴现)给他人,背书行为无效,取得票据的人并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4)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
  出票人关于票据签发用途的记载,以及有关利息、违约金的记载,这些记载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是否具有民法上的效力,应根据民法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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