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也称国家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1)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重点监督。
 
  (3)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会计工作人员与会计机构负责人均需具备)

        (5)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3.《福建省实施〈会计法〉办法》增加了3方面内容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概念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并据实作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2.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三)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1.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对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本单位提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等负有的责任。
 
  2.审计责任是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应尽的义务。
 
  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业务,有既定的规则和程序,出具的审计报告有法律效力,其责任由注册会计师和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3.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和免除。
 
  4.《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四、对会计人员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
 
  《福建省实施〈会计法〉办法》规定:“会计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错误处理的,有权向财政、监察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收到投诉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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