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1.考虑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2.设置层次
 
  (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2)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3)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a}*]人员。
 
  设置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负责人:被指定为会计主管人员的人【提示】注意区分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
 
  2.任职资格(★单选)
 
  《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或3年工作经历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注:此处老师讲义整理比较详细,属于考试内容,也需要掌握。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法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1.范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内容:(★★)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提示】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近姻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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