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会计核算
 
  六、填制与审核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
 
  会计凭证按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据。
 
  1.分类
 
  2.内容
 
  3.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2)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3)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a}*]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5)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6)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等。
 
  4. 原始凭证的审核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5. 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以此来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重新开具原始凭证当然也应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进行。
 
  (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因为原始凭证上的金额,是反映经济业务事项情况的最重要数据,如果允许随意更改,容易产生舞弊,不利于保证原始凭证的质量。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指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1.种类
 
  专用凭证:
 
  2.内容
 
  3.编制
 
  (1)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2)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做到内容完整、分类正确;(3)除部分转账业务以及结账、更正错误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4)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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