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考点9:预算的审批
 
  1.人民代表大会审批: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政府财政部门及各部门的批复: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中央、地方两条线。
 
  (1)财政部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2)中央各部门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4)地方各部门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考点10:预算的执行
 
  1.预算执行工作是实现预算收支任务的关键步骤,也是整个预算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2.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3.预算收入执行 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4.预算支出执行
 
  三原则:
 
  (1)按照预算拨付;
 
  (2)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
 
  (3)按照进度拨款。
 
  5.国库概念: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国库的设置: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考点11:预算的调整
 
  中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考点12:决算概念
 
  决算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
 
  考点13:预决算的监督
 
  1.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各级政府的监督: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3.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4.审计部门的监督: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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