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会计监督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内部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的、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单选)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进行的。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监督:
  
  (1)完善各种财产物资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制度,及时发现其短缺或溢余情况。
  
  (2)根据清查盘点结果和批准处理意见,按规定及时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检举违法违规行为。
  
  (五)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目标:最根本的是保护单位财产、检查有关数据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经营效率、贯彻既定的管理方针等四个方面。
  
  1.内部控制的基本结构(多选题)
  
  (1)控制环境
  
  即指对建立或实施某项政策发生影响的各种因素,主要反映单位管理者和其他人员对控制的态度、认识和行动。
  
  (2)会计系统
  
  即指单位为了汇总、分析、分类、记录、报告单位的业务活动,并保持对相关资产与负债的受托责任而建立的方法和程序。
  
  (3)控制程序
  
  指管理者所制定的方针和程序,用以保证达到一定的目的。
  
  2.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1)组织规划控制
  
  ①不相容职务的分离。所谓不相容职务,是指那些如果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舞弊行为的职务。比如会计工作中的会计与出纳属于不相容职务。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注意多选题)
  
  授权进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执行某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执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审核该项业务的职务分离,执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记录该项业务的职务分离,保管某项财产的职务与记录该项财产的职务分离。不相容职务分离的核心是“内部牵制”。
  
  (授权批准与业务执行;业务执行与审核;业务执行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
  
  ②组织机构的相互控制。
  
  (2)授权批准控制。指对单位内部部门或职员处理经济业务的权限控制。
  
  授权批准形式通常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之分。
  
  授权基本控制的基本要求是:首先,要明确一般授权与特定授权的界限和责任;其次,要明确每类经纪业务的授权批准程序;再次,要建立必要的检查制度,以保证经授权后所处理的经济业务的工作质量。
  
  (3)预算控制。
  
  预算控制的内容涵盖了单位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单位通过预算的编制和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可以比较、分析内部各单位未完成预算的原因,并对未完成预算的不良后果采取改进措施,确保各项预算的严格执行。
  
  (4)财产保全控制。财产保全控制主要包括接近控制、定期盘点控制等。
  
  接近控制主要是指严格限制无关人员对资产的接触。
  
  只有经过授权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资产。接近控制包括限制对资产本身的接触和通过文件批准方式对资产使用或分配的间接接触。
  
  一般情况下,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存货等变现能力强的资产必须限制无关人员的直接接触。
  
  定期盘点是指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并将盘点结果与会计记录进行比较。盘点结果与会计记录如不一致,可能说明资产管理上出现错误、浪费、损失或其他不正常现象,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管理。
  
  (5)风险控制。
  
  经营风险是指因生产经营方面的原因给企业盈利带来的不确定性。
  
  财务风险又称筹资风险,是指由于举债而给企业财务状况带来的不确定性。
  
  (6)内部报告控制。
  
  内部报告的格式和种类由各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行设计,可以由财会人员负责,也可由财会、业务和管理人员共同完成。
  
  内部报告可以是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年报等。
  
  (7)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注意单选题)
  
  财政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监督范围有: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注意多选题)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实质是审计。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注意多选题)
  
  注册会计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与终止的情形
  
  (1)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两名以上的合伙人;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
  
  ③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④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五名以上的股东;
  
  ②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③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④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⑤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
  
  ②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③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三年内没有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④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三年;
  
  ⑤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一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4)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①合伙协议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自愿解散;
  
  ②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
  
  ③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④被依法宣告破产;
  
  ⑤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⑥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有:
  
  (1)审查企业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省级财政部门监督、指导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监督检查。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建高顿息报告制度,对会计及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及时上报财政部。
  
  1.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重点监督检查:
  
  (1)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2)未保持设立条件的
  
  (3)在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4)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2.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时的不得行为;
  
  (1)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2)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
  
  (3)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4)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5)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3.会计师事务所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情况;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其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做出正确表述的。
  
  (4)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4.注册会计师的不得行为;
  
  共七点,请同学们看书。
  
  5.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得行为;
  
  共八点,最重要的两点,其他请同学们了解:
  
  (2)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3)雇佣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者明知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而不予制止;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和免除。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也就是说,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再监督
  
  本节重点:
  
  1.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5.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结构?
  
  6.政府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7.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8.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两种情况?
  
  9.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0.会计师事务所的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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