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一)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狭义:无现金)
  
  主要功能: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二)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形式要件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与分行支行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行为准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更改的票据无效;
  
  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举例如下: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
  
  ¥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
  
  (4)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例如,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1 6 8 0 .3 2
  
  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
  
  或者: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 叁角贰分;
  
  例如,¥107 000.53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1 0 7 0 0 0 .5 3
  
  写成:人民币壹拾万 柒仟元零伍角叁分
  
  或者: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 伍角叁分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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