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
  
  1.明确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由谁管;
  
  2.明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谁有权制定;
  
  3.明确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和监督检查范围——谁监督检查及监督检查什么;
  
  4.明确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工作——从业资格、技术职务资格、评优表彰奖惩、继续教育等。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1.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总原则是统一[*{a}*]、分级管理。(单选)
  
  2.《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3.另外,《会计法》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1.《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单选)
  
  2.对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允许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但必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但必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判断)
  
  1.《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另外,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会计师或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3年)。(任职条件:“或者”的关系)(多选)
  
  2.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包括(同后第五节会计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资本、基金核算;债权债务、收入、支出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基本同后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电算化和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3.会计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4.会计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担任总会计师,必须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3年。
  
  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二)会计人员的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1.单位负责人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
  
  (1)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首长、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等;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即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经营管理实务的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的范围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防止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2)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并不是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直接代替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而是指: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并了解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职责的履行情况。
  
  【例题·多选题】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 )负责。
  
  A.真实性
  
  B.系统性
  
  C.全面性
  
  D.完整性
  
  [答案]AD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并非否定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能作用,与发挥单位其他人员的职能作用并不矛盾。
  
  《会计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单位负责人、单位的其他人员和有关人员也有责任和义务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不能阻碍其行使这一职权,更不能对其依法行使职权进行干预。
  
  《会计法》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例1-2-1】李某学习《会计法》后认为,某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与某总公司的分公司一样,其子公司与分公司的负责人是单位负责人,要承担子公司与分公司的会计责任。请问这种理解对吗?
  
  [解析]这种理解是错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是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单位负责人,要承担子公司的会计责任。而总公司的分公司是没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负责人是单位负责人,要承担分公司的会计责任。
  
  【例1-2-2】某集团公司的董事长王某社会事务繁多,便书面约定,授权其公司的总会计师李某代理先例他的有关法定会计事务职权(包括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由此产生的一切会计责任均由总会计师李某承担。因此,董事长王某不再承担该公司的会计行为责任,而由总会计师李某承担。该作法是否正确?
  
  [解析]该作法是错误的。单位负责人可以局面约定,授权其代理人先例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职权,这是单位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的委托授权关系总是。但单位负责人应当对其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单位负责人可以将应当由其发行的法定会计事务局面(如内部规章制度、委托书等)委托其他人员,如经营负责人(经理)、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等先例,并明确责任,代理人如有违反,单位负责人可以按内部规章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但单位负责人仍是本单位执行《会计法》的责任主体。
  
  【例1-2-3】财政部门对甲企业进行财务检查时,发现甲企业的利润表有弄虚作假行为。该报表是由会计员小李编制,报表中的有些会计资料是经过会计主管才王经手的,报表上报前也是经过会计主管老王审核的。小李认为老王应对报表的作假行为承担全部责任。问:小李的观点正确吗?
  
  [解析]小李的观点不正确。《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本例中,虽然报表由小李编制、老王审核,但对报表的真实性负责的仍然是该企业的单位负责人。如果小李和老王明知报表中的会计资料是虚假的而不报告,甚至参与作假,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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