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在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中,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一是刑事责任。具体: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二)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犯罪行为),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3.刑事责任的两类:
 
  (1)犯罪
 
  (2)刑罚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主要包括:
 
  (1)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处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
 
  附加刑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也就是说,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除出境。
 
  二、违反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1.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根据《会计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
 
  3.《福建省实施〈会计法〉办法》进一步明确的违法行为。
 
  (二)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会计法》和《福建省实施〈会计法〉办法》规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通报批评
 
  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5.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6.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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