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目前预算法律制度
(1) 《预算法》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施行。
(2) 《预算法实施条例》 1995年1月2日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1月 22日起施行。
二、国家预算
a、概念: 国家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分配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
b、原则: 公开性、可靠性、完整性、统一性、年度性
c、作用:(1)国家预算作为财政分配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
(2)财力保证作用、调节制约作用、反映监督作用
d、级次划分
(1)我国国家预算级次是按照一级政权设立一级预算的原则建立的。
(2)共分五级: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
e、构成
(1)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2)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3)总预算:总预算是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4)部门(或单位)预算 :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四、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预算收入
1、内容包括:税收收入、依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2、划分
a、中央预算收入
(1)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中央预算、地方不参与分享的收入。
(2)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b、地方预算收入
(1)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地方预算、中央不参与分享的收入。
(2)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补助地方的收入。
c、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预算对同一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比例分享的收入。
预算支出
1、内容
包括:经济建设支出、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等。
2、划分
a、中央预算支出
(1)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承担并列入中央预算的支出。
(2)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补助地方的支出。
b、地方预算支出
(1)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承担并列入地方预算的支出。
(2)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 我国国家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预算编制依据
a、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照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b、按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3、预算编制内容
a、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预算的审批
1、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a、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b、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政府财政部门及各部门的批复
a、财政部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30日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
b、中央各部门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
d、地方各部门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3、预算上报备案:预算批准后要及时备案。
预算的执行
1、意义
预算执行工作是实现预算收支任务的关键步骤,也是整个预算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2、执行部门、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3、预算收入执行
a、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及时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
b、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
c、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4、预算支出执行
三原则:(1)按照预算拨付。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2)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3)按照进度拨款。
5、国库的设置与管理
a、概念: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
b、设立: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c、划分
(1)中央国库: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对中央财政负责。
(2)地方国库: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接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地方财政负责,并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d、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e、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6、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a、政府财政部门每月向本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b、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按下列说明向财政部报告本行政区域预算执行情况:
(1)预算收支旬报:每旬终了后3日内;
(2)预算收支月报:每月终了后5日内;
(3)每月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文字说明材料:每月终了后10日内;每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文字说明材料:季度终了后15日内;
(4)年报(年度决算的编报事项),依照预算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六、决算
预算的调整
1、概念: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的变更。
2、审批规定a、各级政府对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b、中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决算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 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
七、预决算的监督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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