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活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级单位、市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等精神,现将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制度。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活动中,采用招标方式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和第三十六条*9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二款等规定,为充分体现各投标供应商的权益,让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进入商务标的评审,各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在技术、资信标评审后,取技术、资信得分前几名进入商务标的评审”及其它类似内容阻碍所有有效投标供应商进入商务标评审的条款。
二、进一步规范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分制度。《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赋予了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法独立评审的职责,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本着尊重和充分发挥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作用的原则,各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设置去掉*6分、最低分的评审方法,应全面充分考虑所有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分意见。
三、进一步规范评分标准设置权限。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等规定,为强化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主体”意识,充分满足采购单位有效需求,增强其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能动性和责任感,对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可由采购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在上述权值范围内合理选定,市集中采购机构和各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要充分尊重采购单位的意见,不得设置前置条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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