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新一轮乡镇财政体制方案的效果怎么样:
一、乡镇税收级次不断加强。坚持“抓大放小”的原则,切实提高乡镇发展经济和培植税源的积极性,重新划定县乡税收级次范围,县财政明确重点企业税收、契税、耕地占用税、县级以上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为县级税收,其余都为乡镇级税收。
二、乡镇基本财力保障不断增加。按照“保存量与调增量、优结构与保运转”的基本原则,重新确定乡镇的基本财力保障,2014年县财政预算安排乡镇支出比上年增加2180万元。一是将乡镇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按县直部门单位同口径预算。乡镇经费按乡镇编制数安排,基本保证了乡镇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正常运转经费,乡镇基本支出预算比上年增加2775万元。二是取消县对乡镇的“三项固定补助”。根据各乡镇上一轮体制实得财力情况,重新合理确定固定补助并安排协税护税经费,其分配办法为:协税护税经费,县财政总体安排乡镇协税护税经费,即按每个乡镇8万元固定与前4年(2010年—2013年)各乡镇税收入库数的3‰综合计算;固定补助,按前4年(2010年—2013年)各乡镇发展企业奖励平均数的20%计算。
三、乡镇配套政策不断合理。一是适当调整园区工业奖扶政策。县财政加大对经济开发区扶持力度,每年固定安排资金1000万元,园区工业企业税收按县当年实得财力在剔除国税、地税征收经费后全额返还,明确县固定和返还给经济开发区的财力必须全部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对园区企业奖励扶持。二是建立激励型转移支付制度。县财政明确对当年税收收入增长20%以上且新增税收中县级实得财力达500万元以上的乡镇给予50万元挂钩奖励。三是提高乡镇财力的均衡度。取消对乡镇的类别划分,将困难乡镇补助改为均衡乡镇财力补助。具体标准是:根据上年度乡镇财政供养人口的人均可用财力(剔除不可比因素)低于全县平均数的,县财政年终给予财力补助,补助总额以县财政当年财力状况确定,50%部分作困难补助,50%部分作奖励补助,并与乡镇当年新增财力的增长比例挂钩。四是加大了乡镇消赤减债的力度。按照新的乡镇财政体制要求,明确体制期内各乡镇不得新增债务,且每年必须按所得“固定补助”和“发展企业奖励”总额的30%安排财力用于消赤减债,其比例由原体制的20%提高到30%。
四、乡镇发展企业奖励办法不断完善。一是将原体制的上台阶企业合并为老企业。二是将原体制按国、地税的税种分成的奖励办法改为按县实得财力的一定比例实行奖励,避免体制期因国家财税政策调整影响县级实得财力。三是调整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的奖励办法:县城区域内的房地产企业单个交税额度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县实得财力的10%奖励;其他乡镇的房地产企业单个交税额度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县实得财力的40%奖励。
高顿网校小编寄语:心平气和地接受失败。

一、乡镇税收级次不断加强。坚持“抓大放小”的原则,切实提高乡镇发展经济和培植税源的积极性,重新划定县乡税收级次范围,县财政明确重点企业税收、契税、耕地占用税、县级以上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为县级税收,其余都为乡镇级税收。
二、乡镇基本财力保障不断增加。按照“保存量与调增量、优结构与保运转”的基本原则,重新确定乡镇的基本财力保障,2014年县财政预算安排乡镇支出比上年增加2180万元。一是将乡镇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按县直部门单位同口径预算。乡镇经费按乡镇编制数安排,基本保证了乡镇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正常运转经费,乡镇基本支出预算比上年增加2775万元。二是取消县对乡镇的“三项固定补助”。根据各乡镇上一轮体制实得财力情况,重新合理确定固定补助并安排协税护税经费,其分配办法为:协税护税经费,县财政总体安排乡镇协税护税经费,即按每个乡镇8万元固定与前4年(2010年—2013年)各乡镇税收入库数的3‰综合计算;固定补助,按前4年(2010年—2013年)各乡镇发展企业奖励平均数的20%计算。
三、乡镇配套政策不断合理。一是适当调整园区工业奖扶政策。县财政加大对经济开发区扶持力度,每年固定安排资金1000万元,园区工业企业税收按县当年实得财力在剔除国税、地税征收经费后全额返还,明确县固定和返还给经济开发区的财力必须全部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对园区企业奖励扶持。二是建立激励型转移支付制度。县财政明确对当年税收收入增长20%以上且新增税收中县级实得财力达500万元以上的乡镇给予50万元挂钩奖励。三是提高乡镇财力的均衡度。取消对乡镇的类别划分,将困难乡镇补助改为均衡乡镇财力补助。具体标准是:根据上年度乡镇财政供养人口的人均可用财力(剔除不可比因素)低于全县平均数的,县财政年终给予财力补助,补助总额以县财政当年财力状况确定,50%部分作困难补助,50%部分作奖励补助,并与乡镇当年新增财力的增长比例挂钩。四是加大了乡镇消赤减债的力度。按照新的乡镇财政体制要求,明确体制期内各乡镇不得新增债务,且每年必须按所得“固定补助”和“发展企业奖励”总额的30%安排财力用于消赤减债,其比例由原体制的20%提高到30%。
四、乡镇发展企业奖励办法不断完善。一是将原体制的上台阶企业合并为老企业。二是将原体制按国、地税的税种分成的奖励办法改为按县实得财力的一定比例实行奖励,避免体制期因国家财税政策调整影响县级实得财力。三是调整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的奖励办法:县城区域内的房地产企业单个交税额度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县实得财力的10%奖励;其他乡镇的房地产企业单个交税额度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县实得财力的40%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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