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确保退耕还林工程形成的林地成林、成材,发挥其应有的生态、社会、经济效益,解决退耕户长远生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4年退耕还林资金的通知》(内财农[2013]2206号)以及《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林业局 水务局 农牧业局关于全盟各旗县市(局)2014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实施方案的批复》(兴发改西开字[2014]465号)文件精神,近日,兴安盟财政局及时将2014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6,890万元拨付各旗县市,其中:乌兰浩特市475.6万元、科右前旗1774.5万元、突泉县1453.5万元、扎赉特旗1873.9万元、科右中旗1,044万元、阿尔山市101.5万元、盟农场局77.1万元。各旗县市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西开办、发改委、林业厅、农牧业厅、粮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农﹝2008﹞406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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