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市人社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从2014年7月起,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主要包括:(1)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500元调整为55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390元调整为430元,个人缴费由原来的110元调整为120元;(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5%,即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从40%、50%、60%提高到45%、55%、65%;5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仍执行原规定的报销比例。作为今年市委、市政府24项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该政策实施后可进一步减轻我市医保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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