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天津市财政局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始终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局党组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基层领导班子进行深入分析、综合研判,对选拔任用职位、条件、范围、方式和程序等进行充分讨论,并集体研究决定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在决定干部任免时,实行党组表决票决制,并当场公布票决结果,局党组成员到会人数必须超过三分之二,同意票不足应到党组成员半数的不予通过,确保干部任免合理合规合法。二是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市财政局对于“破格”、“越级提拔”的干部任免事项,要求一律在报请市局批准后再组织下一环节工作。对交流轮岗和到龄退休的基层单位“一把手”,严格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离任检查。近年来,我局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居全市前列,基层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率始终保持在97%以上。三是细化选拔工作流程。按照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制度要求,市财政局重新梳理、确定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5个环节、33步流程。同时对各环节应把握的关键点进行重点标识,对各流程形成的文书资料加以规范,并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文书档案目录,在地税系统各单位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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