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辽宁省财政厅、省农委下发了 《关于印发省级农产品示范区标准化与可追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流 〔2013〕598号),对我省省级农产品出口示范区可追溯体系建设给予支持。
问:资金主要支持哪些方面?
答:对省级农产品出口示范区内的重点农产品出口企业(含合作社)开展可追溯体系建设给予适当支持,包括配置电子可追溯系统相关设备、开展国际或进口国有关认证、购置相关检测或选别仪器等。
问:哪些企业可享受政策扶持?
答: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辽宁省注册出口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企业及产品应具有国内外的有关认证。
3.在同一省级农产品出口示范区内的企业中出口额较大,以种植业产品为主的出口企业年出口额不低于200万美元;以畜禽产品为主的出口企业不低于200万美元,其中禽肉产品出口企业不低于400万美元;以水海产品为主的出口企业不低于200万美元,其中海产品出口企业不低于400万美元。
4.在省级农产品出口示范区内具有合法稳定的生产基地,以种植业产品为主的出口企业自属基地 (企业依法获得土地经营权)不少于500亩,或合同基地 (企业与土地经营主体通过合同规范双方权利义务)不少于1000亩;以食用菌产品为主的出口企业菌种投放量不低于5万袋;以畜产品为主的出口企业养殖基地达到肉牛年出栏80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300万只以上;以水海产品为主的出口企业养殖基地不少于1000亩。
5.拥有良好的金融、财政和同行信用。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同时,对出口额大、种养基地面积或规模大(示范区内)的企业优先扶持。同一省级农产品出口示范区原则上只可申请一次项目补助。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给予补助。
问:具体支持比例是多少?
答: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补助年度内实际发生的相关设备、认证费用等投入,按不超过40%的比例给予补助。
问:企业如何申请专项资金扶持?
答:资金实行先实施后补助原则。根据省级示范区认定情况,省农委(农产品出口办)、省财政厅每年联合下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时间、申报程序等工作要求,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申报项目在补助年度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支持。项目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
问:企业需准备哪些申请材料?
答:1.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出口额等情况)、基地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费用发生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
2.辽宁省农产品出口示范区可追溯体系建设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进出口经营权、海关注册登记编码证书复印件。
4.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5.企业及产品具有的国内外的有关认证材料复印件。
6.企业在示范区内具有合法稳定的生产基地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基地面积等证明材料 (食用菌产品为主的出口企业还需提供菌种投放量证明材料,畜产品为主的出口企业还需提供出栏量证明材料)。
7.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包括记账单及银行汇款等凭证)、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设备购置清单。
8.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9.如企业在示范区内的生产基地为出口备案加工厂,还应提供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出口备案加工厂及其加工出口规模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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