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泰州市财政继续支持人社部门第三年对市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实施大病二次补偿。补偿范围和标准是:2013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期间,医保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在1.5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按自付费用的50%进行补助,*6不超过3万元;自付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先按前款标准进行补助,超出10万元的部分再按自付费用的60%进行补助,*6不超过2万元,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继续对患尿毒症需血透或腹透的参保人员给予倾斜,年度发生的住院类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50%进行补偿,*6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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