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关于印发《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11-26
  局属各单位:
  自1994年开征土地增值税以来,经过全局的共同努力,土地增值税的收入逐年增长,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上由于房地产开发和转让周期较长,造成土地增值税征管难度较大,纳税人申报入库率低。根据目前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的需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预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工作的认识。土地增值税采取预征办法,是适应税种特点强化征收管理的有效措施。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对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管理,是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贯彻执行《预征办法》,克服土地增值税征管中的畏难情绪,努力做好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力争使土地增值税成为我局税收收入新的增长点。
  二、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工作。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宣传,积极做好纳税人的培训。着力抓好土地增值税预征的申报工作,申报是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的首要环节,只有牢牢抓住申报环节,才能做好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目前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中申报入库所占的比例较低,征收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认真把好申报关,健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制度,房地产企业在申报营业税时亦应申报土地增值税,不按规定申报土地增值税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搞好土地增值税税源监控。各单位要借助开展房地产调查与检查之机,对所分管的纳税户的纳税申报情况、房地产销售情况、土地增值税纳税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登记。通过清理登记,摸清税源低数,建立土地增值税征管档案,设立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台帐,规范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保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顺利进行。
  四、自7月1日起,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即7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的预征按1%入库。纳税人在7月1日前已按原预征率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在项目竣工结算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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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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