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人均宏观税负”是个伪概念
来源:
新京报
2014-08-27
近日,原国税总局副局长许善达“中国宏观税负达到44%”的言论在互联网上激起热议。之后再看到“统计称今年全国人均宏观税负6338元、北京超2万居首”的新闻,不由得想说两句。
这是一份21世纪宏观研究院发布的报告。这份报告创造性地提出一个新概念——“人均宏观税负”。其计算过程是这样的:以2014年各省区市的公共财政收入预算为分子,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数为分母。其计算结论是:2014年全国人均宏观税负水平约为6338.76元……地方人均宏观税负的极值分别是北京的20347.8元和西藏的2454.7元。人均宏观税负前三名是北京、上海、天津,分别为20347.8元、19192.8元和17993.5元,最低的3个省份为河南、甘肃、西藏,分别为2846.7元、2580.6元、2454.7元。
看似公允的数字与公式下,“人均宏观税负”却是生编硬造的伪概念,误导成分极大。
首先,我所见到的任何一本财政学教科书和财政文章中,从来没有“人均宏观税负”这个词,有的只是“宏观税负”。宏观税负是指当年税收收入与当年GDP之比,表明是在全社会新创造的价值中,政府以税收的形式拿走的那一部分。这个公式中分子、分母的内涵准确,计算时所使用的数据也比较清楚,没有歧义。是不是“宏观税负”除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数”就能变成所谓的“人均宏观税负”?当然不是,因为前者计算出来是一个百分数,如果用来除以人口总数,不可能得出上述报告中的各项数字。报告作者“以2014年各省区市的公共财政收入预算为分子,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数为分母”计算出来的。这是“人均税负”而不是“人均宏观税负”。
再者,在宏观意义上,“税收负担”一词的含义是比较清楚的,即政府从全社会新创造的价值中拿走的那部分(还要假定不区分税收收入、财政收入和政府收入)。但在企业、个人、家庭、区域、行业等微观意义上,我前些年在教学过程中就发现,基本无法直接、笼统地使用“税收负担”这个词。
大家常说企业税负重,如果笼统地说,企业税负当然是当年企业所交纳的全部税收与其全部收入之比。但如果条分缕析一下,就会发现其中有太多的不清不楚。一是全部税收,到底是指企业交纳的税收(要包括流转税)还是企业承担的税收(不包括流转税)?理论上讲,如果要讨论税收负担,当然应当是后者。二是全部收入是指当年的营业收入还是利润收入?理论上也应当是后者。但大家平常所说“企业税负重”指的是这个意思吗?恐怕不是。
正确的处理方法是分出具体的税种来。如企业的流转税负(分子是企业所交的流转税,分母是营业收入);所得税负(分子是企业所交纳同时也不能转嫁的所得税,分母则是当年的利润收入)……
就税负问题而言,“宏观税负”就是“宏观税负”,“人均税负”就是“人均税负”,就是没有一个“人均宏观税负”!硬要将两者扯到一起,就好比那个脑筋急转弯:“三个萝卜加两棵白菜等于几?”有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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