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身份公告》的解读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10-20
据高顿网校网站小编收集: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身份公告》的解读,具体内容如下:
为了规范税收协定执行工作,我局曾于2009年10月27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以下简称601号文)做出规定。随着工作的进展和问题的产生,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受益所有人”问题做出进一步明确。为此,我们拟定了本公告。对于本公告的主要内容,政策解读如下:
一、如果从企业的成立时间等因素可以判定其没有避税目的,是否可以据此肯定其受益所有人身份?
答:不是这样的。这是本公告希望明确的问题之一,即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主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申请人是否对相关所得具所有权、控制权和处置权等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使没有避税目的,申请人也可能因为没有这些权利而不具备受益所有人身份。
二、如何判定601号文中各不利因素的存在与否?在多少个因素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否定受益所有人身份?
答:601号文中各不利因素的存在与否,主要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做出判断,无法给出明确的界限,这是国际通行做法。根据实际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我们在公告中列举了一些材料,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这些材料做出判断,申请人可以通过此类材料证明自己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对于在多少个不利因素满足的情况下才可以否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这一问题,同样无法给出确切的答案。但我们在公告中明确,不能仅因某项(即某一项)不利因素的存在而做出否定的判断。
三、由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是个复杂而耗时的过程,能否制定一些简便易行的方法?
答:经过反复讨论,我们拟定了一个安全港,但仅适用于股息所得。这在国际上也是首创,主要从减少征纳成本的角度考虑。安全港的规定是,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且该公司为缔约对方居民的,则可直接认定其受益所有人身份。或者,申请人被这样的公司100%直接或间接拥有,且两者中间没有第三方国家或地区的居民企业存在,则可以直接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四、由代理人代为收取所得的情况下,受益所有人还可以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吗?
答:可以。这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规定。如果缔约对方的居民通过第三方国家或地区(不论是否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的代理人代为从中国收取所得,这一事实不影响其本身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也不影响其享受有关协定待遇。但在程序上,公告规定代理人应出具相关声明,并应备有代理合同或指定收款合同等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材料。
五、在审批之后,税务机关还可以做出改变吗?
答:对于上述通过代理人收取所得的情况,公告特别规定,如果通过信息交换可以确认代理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即在各国税务当局现有的合作机制下,如果能证明当初的代理合同只是形式,实质上代理人对所得具有所有权、控制权和处置权等权利,则税务机关可以改变原来的认定结果。这样规定的考虑是,信息交换通常耗时较多,为了使纳税人尽可能快地享受协定待遇,及时将所得汇出,我们将根据需要在事后有选择性地进行信息交换。
对于其他情况下的审批结果,按照税务系统内部通行的关于执法检查或监督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往往复杂而耗时,这类案件的审批如果不能按照规定在有关时限内完成,如何处理?
答:从税源管理和方便纳税人售付汇的双重角度考虑,公告规定,因受益所有人等问题难以在规定时限内给出审批结果时,可以按暂不享受协定待遇处理。如果事后认定可以享受协定待遇的,税务机关应退还相应税款。
七、受益所有人问题复杂而又难以制定统一、明确的认定标准,如何保证各地税务机关在具体案件认定时的执法一致性?
答:这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对此,其他国家(特别是OECD成员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通常是,将国际税收问题集中化处理,以避免各地执行不一致给国家层面带来的不利影响。但考虑到我国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税务总局负责司局的人力配置和现有税收征管模式,由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对全国各地所有涉及受益所有人案件的处理这一设想不现实。为了尽可能解决或缓解该问题,公告规定,如果需要否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应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并报税务总局备案。另外还规定,同一纳税人就类似情形在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协定待遇,涉及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相关税务机关应该互相联系、协商解决,做出相同的处理决定。相关税务机关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层报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处理。

扫一扫微信,关注*7财经资讯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拱墅区国税局积极构建大企业税企互动“新常态” 2014-11-17
-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证监会会计部 2014-11-17
-
国税局公布沪港通试点及QFII、RQFII税收政策 2014-11-17
-
上海自贸区“办税一网通”10项创新服务措施在全市扩大试点 2014-11-17
-
全国大学生税收辩论赛决赛号角吹响 2014-11-17
-
各地税务机关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2014-11-17
-
税务部门全面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 2014-11-17
-
安徽省国税局:免税新政“扶一把”再“送一程” 2014-11-07
-
山西省长治市国税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纳税服务规范顺利实施 2014-11-07
-
税银联手**融资难题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 2014-11-07
-
辽宁省葫芦岛市国税局稽查局多措并举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2014-11-07
-
海南省国税局积极创新服务举措 大力推行涉税业务全省通办业务 2014-11-07
-
山西省太原市国税局“3+2”模式 2014-11-07
-
陕西省延安市地税局推行九项服务措施优化纳税服务 2014-11-07
-
四川省眉山市国税局:纳税服务马上办 涉税事项零等待 2014-11-07
-
四川省眉山市国税局:纳税服务马上办 涉税事项零等待 2014-11-07
-
宁夏自治区地税局严格督查切实整改 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不打折 2014-11-07
-
大连市国税局突出“三个服务”推动纳税服务规范全面落地 2014-11-07
-
北京市国税局以教育实践活动总结会精神为指导扎实改进提升税收工作 2014-11-07
-
江苏省苏州市国税局打造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升级版” 2014-11-07
-
青岛市地税局加大欠税清理工作力度 做好全年税收组织收入工作 2014-11-07
-
山西省晋中市国税局推出“掌上服务” 便民春风暖人心 2014-11-07
-
辽宁省铁岭市国税局坚持征管与服务并重大力组织税收收入 2014-11-07
-
山西省阳泉市国税局“同城通办”服务新格局实现税企双赢 2014-11-07
-
广西自治区贵港市国税局:打出服务组合拳 出口退税提质增效 2014-11-07
-
江苏省常州地税结合“春风行动”全面落实纳税服务规范 2014-11-07
-
海南省国税局11月1日起全面推行“涉税业务全省通办” 2014-11-07
-
省首批852家大企业享受税收专业化服务 2014-11-07
-
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把辩论赛办好办精彩 2014-11-07
-
在新的起点上开创总局机关党建工作新局面 2014-11-07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