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纳税人在计税方式选择上的误区
来源:
网校
2014-12-10
“营改增”试点以来,因纳税人对增值税设计原理及链条的认识不深,对其经营行为是适用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式)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式),往往是简单以税率高低为出发点衡量自身税负高低,而从“营改增”实践来看,未必是这样的。
纳税人认识上的三个误区
2014年6月1日电信业启动试点“营改增”。作为中国税制改革的“重头戏”,“营改增”启动两年多来,改革推进之快,出乎很多人的意料。
“营改增”试点企业长期缴纳的是营业税,习惯于营业税的缴纳方式和会计处理,对增值税的概念、税制特点、分类标准需要重新认识学习,特别是对现行增值税采用间接计算法的计税方法掌握不清,导致主观上出现一些思想认识的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想方设法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政策规定了应税货物或劳务、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标准,对于达到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第三条规定,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虽然,关于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非常明确,但有些纳税人单纯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对比,不愿意认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不认定的理由主要是:上游链条购进少或难以取得进项抵扣凭证,企业处在起步阶段市场竞争力弱不能承担相应税率负担,下游大多为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机关、医院等。
二是“营改增”使自身税负增加。一些纳税人按照本企业经营的收入,依据以往在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税率与改征增值税后在国税机关适用的税率,进行简单笼统计算和比较,认为税负增加,提高了经营成本。以广告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为例,原来适用营业税税率为3%或5%,现在为11%或6%,即便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在企业看来,也并没有实现纳税人最关心的减负的税制改革目的。
三是自身经营模式不能转变,发展壮大受到制约。纳税人习惯于原有的生产经营模式,对于改征增值税、对于达标后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充分理解接受,在思想观念、财务核算、经营方式等方面没有适应改革的总体形势,通俗地说,就是没有做好税制改革的准备,寄希望于维持现状,导致部分企业在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过程中,仍然将上游下游经营企业的不利因素作为理由向税务机关提出不认定申请,此种情形以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业最为突出:可以取得的进项抵扣项目少,而客户中有相当部分是消费者个人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工作有待加强
税务人员的学习不够,解答纳税人不准确。“营改增”试点以来,国税机关工作增多,相关部门各自担负着不同的工作任务,在户籍核查登记、发票核定领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纳税申报等环节不断出现一些疑难问题。与此同时,有的岗位人员在新的工作面前,没有时间系统学习掌握政策,处在边干边学的状态下。有的纳税人咨询问题在基层管理局多个岗位咨询答案不一;有的基层管理局干脆将问题一并交由上级部门答复解决。一方面淡化了基层管理局的职责;另一方面使上级部门精力消耗在处理一些日常性问题上,不能集中研究解决更典型疑难的问题,延长了处理工作问题的时间,使纳税人不满意。
部门之间的衔接不畅,解决问题不及时。“营改增”试点工作中,需要征管、税政、征收服务大厅、税务分局(所)等多部门的紧密协调,既有系统内不同模块的操作、政策规定的衔接漏洞,又涉及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实际存在问题的案头和上门解决。部门之间衔接不畅,在问题发生时不能及时解决,就会给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带来很大困扰。
建议纳税人根据经营特点不同选择计税方式
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和部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3%的简易征收方法,但不得抵扣进项,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到税务局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现实中有不少企业主动拒绝这种低征收率方式,而选择税率更高的一般纳税人计税方式。
宁夏银川的一家广告公司,属小规模纳税人,按政策可适用小规模征收率。该企业2013年承揽了“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的灯箱、彩旗、道路围栏的广告业务,客户要求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尽管一开始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是为了经营需要留住客户,后来仔细算账,这家广告公司却收获了大大的惊喜。由于公司广告收入适用6%税率,而制作广告的不锈钢管、角铁、灯箱布、展板等及广告印刷费用可取得17%的进项税额,此项业务不但不用缴税,进项税额还倒挂了3.25万元。
“营改增”试点中,这家公司并非*10一家主动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以交通运输业为例,银川市另一家从事客运业务的企业,经营着陆路货运业务,“营改增”后经营期并未达到500万元的收入,这家企业放弃了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主动要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由原来营业税的3%提高到11%.公司财务人员反映,即使没有购买新车,油费和维修费也可以抵扣,测算下来,相比以前缴纳营业税公司每月实际纳税额没有明显增加,反而有所降低。
纳税人应在遵从税法的前提下,从自己经营特点的实际情况出发来选择。简易计税好处就是征收率低,对企业财务管理要求较低。如果没什么进项可抵扣或面对的主要是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终消费者,采取简易纳税方法对企业有利,缺点是只能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会因此丢失客户和市场。例如,“营改增”前购入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经营租赁的汽车租赁企业,如果纳税人处在产业链的中间环节,上一环节可以取得抵扣凭证,下一环节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式。例如,公交系统票价很低、营业额不高,但在车辆采购、汽油、维修方面都有很大的进项可以抵扣,转成一般纳税人对企业更有利。
实践表明,变更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企业未必增加税负,相反有利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快设备更新、提升议价能力,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
过多企业免税或简易计税可能会影响到“营改增”改革的实施效果。推行“营改增”是为了完善税制,避免重复征税。如果免税或简易计税发生在产业链中间环节,会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造成对经济的扭曲。同时,实行简易计税企业因不能抵扣进项税,往往疏于对购进发票的管理,会给上游企业提供隐瞒收入、逃避税收的便利,造成税款流失并影响公平竞争。笔者建议,增值税制的下一步改革中,应研究保持增值税链条完整性简易计税方法的替代措施。
作者单位:银川市国税局
纳税人认识上的三个误区
2014年6月1日电信业启动试点“营改增”。作为中国税制改革的“重头戏”,“营改增”启动两年多来,改革推进之快,出乎很多人的意料。
“营改增”试点企业长期缴纳的是营业税,习惯于营业税的缴纳方式和会计处理,对增值税的概念、税制特点、分类标准需要重新认识学习,特别是对现行增值税采用间接计算法的计税方法掌握不清,导致主观上出现一些思想认识的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想方设法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政策规定了应税货物或劳务、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标准,对于达到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第三条规定,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虽然,关于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非常明确,但有些纳税人单纯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对比,不愿意认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不认定的理由主要是:上游链条购进少或难以取得进项抵扣凭证,企业处在起步阶段市场竞争力弱不能承担相应税率负担,下游大多为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机关、医院等。
二是“营改增”使自身税负增加。一些纳税人按照本企业经营的收入,依据以往在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税率与改征增值税后在国税机关适用的税率,进行简单笼统计算和比较,认为税负增加,提高了经营成本。以广告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为例,原来适用营业税税率为3%或5%,现在为11%或6%,即便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在企业看来,也并没有实现纳税人最关心的减负的税制改革目的。
三是自身经营模式不能转变,发展壮大受到制约。纳税人习惯于原有的生产经营模式,对于改征增值税、对于达标后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充分理解接受,在思想观念、财务核算、经营方式等方面没有适应改革的总体形势,通俗地说,就是没有做好税制改革的准备,寄希望于维持现状,导致部分企业在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过程中,仍然将上游下游经营企业的不利因素作为理由向税务机关提出不认定申请,此种情形以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业最为突出:可以取得的进项抵扣项目少,而客户中有相当部分是消费者个人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工作有待加强
税务人员的学习不够,解答纳税人不准确。“营改增”试点以来,国税机关工作增多,相关部门各自担负着不同的工作任务,在户籍核查登记、发票核定领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纳税申报等环节不断出现一些疑难问题。与此同时,有的岗位人员在新的工作面前,没有时间系统学习掌握政策,处在边干边学的状态下。有的纳税人咨询问题在基层管理局多个岗位咨询答案不一;有的基层管理局干脆将问题一并交由上级部门答复解决。一方面淡化了基层管理局的职责;另一方面使上级部门精力消耗在处理一些日常性问题上,不能集中研究解决更典型疑难的问题,延长了处理工作问题的时间,使纳税人不满意。
部门之间的衔接不畅,解决问题不及时。“营改增”试点工作中,需要征管、税政、征收服务大厅、税务分局(所)等多部门的紧密协调,既有系统内不同模块的操作、政策规定的衔接漏洞,又涉及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实际存在问题的案头和上门解决。部门之间衔接不畅,在问题发生时不能及时解决,就会给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带来很大困扰。
建议纳税人根据经营特点不同选择计税方式
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和部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3%的简易征收方法,但不得抵扣进项,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到税务局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现实中有不少企业主动拒绝这种低征收率方式,而选择税率更高的一般纳税人计税方式。
宁夏银川的一家广告公司,属小规模纳税人,按政策可适用小规模征收率。该企业2013年承揽了“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的灯箱、彩旗、道路围栏的广告业务,客户要求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尽管一开始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是为了经营需要留住客户,后来仔细算账,这家广告公司却收获了大大的惊喜。由于公司广告收入适用6%税率,而制作广告的不锈钢管、角铁、灯箱布、展板等及广告印刷费用可取得17%的进项税额,此项业务不但不用缴税,进项税额还倒挂了3.25万元。
“营改增”试点中,这家公司并非*10一家主动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以交通运输业为例,银川市另一家从事客运业务的企业,经营着陆路货运业务,“营改增”后经营期并未达到500万元的收入,这家企业放弃了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主动要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由原来营业税的3%提高到11%.公司财务人员反映,即使没有购买新车,油费和维修费也可以抵扣,测算下来,相比以前缴纳营业税公司每月实际纳税额没有明显增加,反而有所降低。
纳税人应在遵从税法的前提下,从自己经营特点的实际情况出发来选择。简易计税好处就是征收率低,对企业财务管理要求较低。如果没什么进项可抵扣或面对的主要是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终消费者,采取简易纳税方法对企业有利,缺点是只能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会因此丢失客户和市场。例如,“营改增”前购入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经营租赁的汽车租赁企业,如果纳税人处在产业链的中间环节,上一环节可以取得抵扣凭证,下一环节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式。例如,公交系统票价很低、营业额不高,但在车辆采购、汽油、维修方面都有很大的进项可以抵扣,转成一般纳税人对企业更有利。
实践表明,变更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企业未必增加税负,相反有利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快设备更新、提升议价能力,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
过多企业免税或简易计税可能会影响到“营改增”改革的实施效果。推行“营改增”是为了完善税制,避免重复征税。如果免税或简易计税发生在产业链中间环节,会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造成对经济的扭曲。同时,实行简易计税企业因不能抵扣进项税,往往疏于对购进发票的管理,会给上游企业提供隐瞒收入、逃避税收的便利,造成税款流失并影响公平竞争。笔者建议,增值税制的下一步改革中,应研究保持增值税链条完整性简易计税方法的替代措施。
作者单位:银川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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