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荒山、林地和湖泊恢复征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和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了解,我国于1988年颁布实施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条例颁布之初,为减轻部分老国有企业因占地较多、开发利用难度大带来的税收负担,1989年,当时的国家税务局发布政策,规定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和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政策操作上,主要是由国土部门对土地是否开发利用加以认定,税务机关据此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近年来,随着土地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国土部门将企业范围内利用的荒山、林地和湖泊占地一律认定为建设用地,且不再为建设用地出具未开发利用的相关证明,这给上述政策的落实带来了不便。此外,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该政策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部分企业利用这一政策,囤积荒山、林地并长期闲置,待地价上涨后转让,坐享高额土地增值收益;还有部分企业利用土地认定上的困难,将高尔夫球场等经营用地作为未利用土地,套取税收优惠,规避国家税收。
据介绍,从2016年起对已按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和湖泊等占地恢复征税,其意义有两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当前,随着土地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取消该项优惠政策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二是有利于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取消该项优惠政策符合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方向。另外,考虑到一次性取消优惠可能会使部分占地过多的企业税负增加较多,为给企业调整用地行为、加快土地流转或开发利用留出一定的缓冲时间,此次两部门结合房地产税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分两步取消了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0日
据了解,我国于1988年颁布实施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条例颁布之初,为减轻部分老国有企业因占地较多、开发利用难度大带来的税收负担,1989年,当时的国家税务局发布政策,规定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和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政策操作上,主要是由国土部门对土地是否开发利用加以认定,税务机关据此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近年来,随着土地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国土部门将企业范围内利用的荒山、林地和湖泊占地一律认定为建设用地,且不再为建设用地出具未开发利用的相关证明,这给上述政策的落实带来了不便。此外,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该政策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部分企业利用这一政策,囤积荒山、林地并长期闲置,待地价上涨后转让,坐享高额土地增值收益;还有部分企业利用土地认定上的困难,将高尔夫球场等经营用地作为未利用土地,套取税收优惠,规避国家税收。
据介绍,从2016年起对已按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和湖泊等占地恢复征税,其意义有两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当前,随着土地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取消该项优惠政策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二是有利于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取消该项优惠政策符合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方向。另外,考虑到一次性取消优惠可能会使部分占地过多的企业税负增加较多,为给企业调整用地行为、加快土地流转或开发利用留出一定的缓冲时间,此次两部门结合房地产税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分两步取消了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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