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全方位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成效显著
来源:
网校
2014-12-10
2月12日,税务总局通报了2013年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情况。2013年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落实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依法严厉查办了一批发票违法案件,有效遏制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从税务总局稽查局汇总的情况来看,2013年各地税务机关和公安等部门共查处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9.1万件,抓获犯罪嫌疑人9799人,查获虚假发票1.3亿份,查处违法企业8.9万户,查补收入138亿元,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显著成果。
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介绍,目前社会上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频发,严重扰乱了税收经济秩序,并为贪污腐败、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土壤。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净化税收环境,税务总局不断加大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打击整治力度,2013年专门制发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与公安部联合下发《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等,对打击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从税务总局通报的情况来看,2013年的打击整治工作具有打击力度大、整治方向明、切入环节准、舆论监督广的特点:
一是联合打击专项行动震慑力大。2013年5月至10月,税务总局与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针对营改增试点行业虚开、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制售假发票犯罪,陆续组织了3次集中打击行动,成功破获了广东省湛江“1.06”特大制售假发票案、深圳市“7.18”骗取出口退税案、江苏省泰州亿达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重庆市利用黑客软件破解网络发票系统纳税人密码盗开发票案等一批大案要案,有力震慑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二是重点整治“买方市场”。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绝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存在一个需求巨大的发票“买方市场”。税务总局把整治发票“买方市场”作为一项工作重点,2013年重点加强了对房地产与建筑安装、药品与医疗器械、发电、供电、餐饮娱乐、营利性教育培训等发票违法问题突出行业的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全年共查处发票违法企业8.1万户,涉及非法发票1052万份,涉票金额877亿元,查补收入107亿元,有力遏制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以控制虚假发票信息传播途径为切入点。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切断发票违法犯罪信息传播是其中重要环节。各地税务机关与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合作,建立治理发票违法信息协作机制,有效阻截虚假发票违法信息,并对发票违法信息追根溯源,有效遏制了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站兜售发票的违法行为。如广西自治区建立了发送名片、传真等传播发票违法信息的相对人黑名单库;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推行二维码查询信息,企业和个人可通过二维码查询辨识发票真伪。
四是舆论监督面广。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让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无所遁形。各级税务机关广泛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大众传播载体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舆论攻势,全面普及发票使用管理知识,揭露使用非法发票的社会危害,宣传打击工作成效,曝光典型案件,形成了良好的舆论氛围。税务总局在新华社等中央主流媒体先后曝光了“闪电一号”专案、深圳“7.18”骗取出口退税案等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税收违法案件;大连市国税局、地税局通过短信发布打击发票违法行为知识40万条;湖北省地税局采取设立宣传点、企业座谈、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分析,当前发票违法案件高发、频发主要有几个原因:一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出于财务报销、平衡收支、逃避纳税、贪污贿赂等目的,形成了一个使用虚假发票的“买方市场”,为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现实的土壤和环境;二是现行《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发票管理、财务记账凭证、银行转账支付等方面的制度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遏制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需要;三是社会公众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抵制虚假发票的意识有待增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群防群治的社会氛围仍需努力建设;四是当前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跨区域、专业化、高科技等趋势,利益链条延长、产业链条专业化运作、发票违法信息传播渠道多、假发票几近以假乱真等新特点、新情况,使防范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
马毅民表示,税务总局作为发票主管部门,将深入推进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2014年,税务总局将按照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进一步发挥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的重要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发挥各部门优势,探索建立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确保打击整治工作取得新成效。要加强对制售假发票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查处整治,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要案件;重点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集中的行业发票使用情况开展检查,大力整治发票“买方市场”;做好对生产、销售非法短信群发器等设备的整治工作,切断发票违法信息传播途径;进一步完善网络发票系统建设,推进网络发票试点覆盖面,提高发票管理现代化水平。
李万甫认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在税务部门不断加大打击整治力度的同时,相关配套管理措施也要跟进,如推进公务卡改革,加强公务卡支持系统建设,完善公务卡受理环境;推进《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将银行转账凭证作为大额发票财务报销、税额抵扣、税前列支的必要条件等。
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介绍,目前社会上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频发,严重扰乱了税收经济秩序,并为贪污腐败、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土壤。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净化税收环境,税务总局不断加大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打击整治力度,2013年专门制发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与公安部联合下发《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等,对打击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从税务总局通报的情况来看,2013年的打击整治工作具有打击力度大、整治方向明、切入环节准、舆论监督广的特点:
一是联合打击专项行动震慑力大。2013年5月至10月,税务总局与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针对营改增试点行业虚开、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制售假发票犯罪,陆续组织了3次集中打击行动,成功破获了广东省湛江“1.06”特大制售假发票案、深圳市“7.18”骗取出口退税案、江苏省泰州亿达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重庆市利用黑客软件破解网络发票系统纳税人密码盗开发票案等一批大案要案,有力震慑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二是重点整治“买方市场”。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绝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存在一个需求巨大的发票“买方市场”。税务总局把整治发票“买方市场”作为一项工作重点,2013年重点加强了对房地产与建筑安装、药品与医疗器械、发电、供电、餐饮娱乐、营利性教育培训等发票违法问题突出行业的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全年共查处发票违法企业8.1万户,涉及非法发票1052万份,涉票金额877亿元,查补收入107亿元,有力遏制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以控制虚假发票信息传播途径为切入点。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切断发票违法犯罪信息传播是其中重要环节。各地税务机关与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合作,建立治理发票违法信息协作机制,有效阻截虚假发票违法信息,并对发票违法信息追根溯源,有效遏制了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站兜售发票的违法行为。如广西自治区建立了发送名片、传真等传播发票违法信息的相对人黑名单库;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推行二维码查询信息,企业和个人可通过二维码查询辨识发票真伪。
四是舆论监督面广。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让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无所遁形。各级税务机关广泛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大众传播载体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舆论攻势,全面普及发票使用管理知识,揭露使用非法发票的社会危害,宣传打击工作成效,曝光典型案件,形成了良好的舆论氛围。税务总局在新华社等中央主流媒体先后曝光了“闪电一号”专案、深圳“7.18”骗取出口退税案等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税收违法案件;大连市国税局、地税局通过短信发布打击发票违法行为知识40万条;湖北省地税局采取设立宣传点、企业座谈、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分析,当前发票违法案件高发、频发主要有几个原因:一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出于财务报销、平衡收支、逃避纳税、贪污贿赂等目的,形成了一个使用虚假发票的“买方市场”,为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现实的土壤和环境;二是现行《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发票管理、财务记账凭证、银行转账支付等方面的制度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遏制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需要;三是社会公众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抵制虚假发票的意识有待增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群防群治的社会氛围仍需努力建设;四是当前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跨区域、专业化、高科技等趋势,利益链条延长、产业链条专业化运作、发票违法信息传播渠道多、假发票几近以假乱真等新特点、新情况,使防范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
马毅民表示,税务总局作为发票主管部门,将深入推进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2014年,税务总局将按照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进一步发挥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的重要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发挥各部门优势,探索建立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确保打击整治工作取得新成效。要加强对制售假发票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查处整治,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要案件;重点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集中的行业发票使用情况开展检查,大力整治发票“买方市场”;做好对生产、销售非法短信群发器等设备的整治工作,切断发票违法信息传播途径;进一步完善网络发票系统建设,推进网络发票试点覆盖面,提高发票管理现代化水平。
李万甫认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在税务部门不断加大打击整治力度的同时,相关配套管理措施也要跟进,如推进公务卡改革,加强公务卡支持系统建设,完善公务卡受理环境;推进《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将银行转账凭证作为大额发票财务报销、税额抵扣、税前列支的必要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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