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事项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阅读提示: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2013年第44号公告,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2011年第64号公告)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中相对应的栏次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公告),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分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后,应补(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和退库。
纳税申报依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2011年第64号公告)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中相对应的栏次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汇总纳税企业总支机构按照(财预[2012]40号)计算的应(补)税款,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的税款,通过“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分给各分支机构。为此,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时,还应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现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公告),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分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后,应补(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和退库。
纳税申报依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2011年第64号公告)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中相对应的栏次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汇总纳税企业总支机构按照(财预[2012]40号)计算的应(补)税款,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的税款,通过“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分给各分支机构。为此,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时,还应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现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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