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办税日历 注意主要税种申报延至22日
来源:
网校
2014-12-10
国税征收月份申报期入库期税种备注10月1-22日1-22日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征期内1-7日为节假日,顺延七日至22日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地税征收10月1-17日1-17日申报缴纳资源税征期内1-7日为节假日,顺延七日至17日1-20日1-20日申报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1-22日1-22日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和核定征收印花税征期内1-7日为节假日,顺延七日至22日三季度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无应纳税(费)款申报申报后三日内按季度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
注: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此表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9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需要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自10月开始,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调整。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增设“预征率%”行次,修改后的表式见附件。其中,第13a行“预征率%”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第13b、13c行“预征率%”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
10月实施的重要财税法规
1、《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实施
8月2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明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实施
8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务机关视频会议,推出《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并自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这意味着,今后全国近4000个县级税务机关办税业务流程将执行统一标准,超过3000万户的纳税人有望享受到同样的基本纳税服务。
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实施
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4、《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5、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根据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需要,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6、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
8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明确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有关问题,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7、《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实施
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8、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全国统一实施
9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决定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9、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起实施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注册局局长马夫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企业未如期公示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政府采购将对“黑名单”企业实施限制或禁入。企业公示信息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即时信息,对于这些随时发生的信息,条例一共规定了6类,另一部分是年报信息,涉及7大类内容,能够基本反映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和存续状况。
注: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此表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9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需要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自10月开始,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调整。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增设“预征率%”行次,修改后的表式见附件。其中,第13a行“预征率%”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第13b、13c行“预征率%”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
10月实施的重要财税法规
1、《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实施
8月2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明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实施
8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务机关视频会议,推出《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并自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这意味着,今后全国近4000个县级税务机关办税业务流程将执行统一标准,超过3000万户的纳税人有望享受到同样的基本纳税服务。
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实施
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4、《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5、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根据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需要,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6、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
8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明确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有关问题,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7、《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实施
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8、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全国统一实施
9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决定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9、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起实施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注册局局长马夫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企业未如期公示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政府采购将对“黑名单”企业实施限制或禁入。企业公示信息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即时信息,对于这些随时发生的信息,条例一共规定了6类,另一部分是年报信息,涉及7大类内容,能够基本反映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和存续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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