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员工**的公寓、食堂等是否缴房产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企业给员工提供的公寓,及职工食堂、洗澡堂计提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吗?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9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职工宿舍、职工食堂、洗澡堂,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属于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向职工出租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职工宿舍、职工食堂、洗澡堂,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贵单位属于《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免税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等),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征免税。
中国税网核心期刊《财税实务问答》是一本集新闻性、权威性、实务性于一体的财税实务辅导期刊,该期刊为半月刊,实行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订阅方式,电子版每月8号和23号发布,纸质版每月1号和15号出版。欲订阅该期刊请拨打中国税网客户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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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9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职工宿舍、职工食堂、洗澡堂,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属于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向职工出租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职工宿舍、职工食堂、洗澡堂,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贵单位属于《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免税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等),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征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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