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再**未售部分处何计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人应自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清算手续。请问:清算时及以后出售剩余的15%时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以下案例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其原因是什么?
例如:假设上述A房地产开发企业2015年12月份开发的5栋住宅楼已全部竣工并验收,总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出售率达到90%,已实现收入总额为45000万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800万元。开发相关支出为:支付地价款及各种费用7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25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3750万元(已正确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已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费共计为290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1)实际收入总额为45000万元。单位售价=45000÷(100000×90%)=0.5(万元/平方米)
(2)已预缴土地增值税为800万元。
(3)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及相关费用为7000万元。
(4)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2500万元。
(5)房地产开发费用=3750+(7000+12500)×5%=4725(万元)。
(6)允许扣除的税费为2900万元。
(7)加计扣除额=(7000+12500)×20%=39009( 万元)。
(8)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7000+12500+4725+2900+3900)×90%=27922.50(万元)。
单位扣除项目金额=27922.50÷(100000×90%)=0.31025(万元/平方米)
(9)增值额=45000-27922.50=17077.50(万元)。
(10)增值率=17077.50÷27922.50×100%=61.16%。
(11)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61.16%的增值率大于50%小于100%,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12)汇算清缴应补交的土地增值税=17077.50×40%-27922.50×5%-800=4634.875(万元)。
假设清算结束后*9个月销售剩余未出售的住宅10套,面积1000平方米,则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100×〔(0.5-0.31025)×40%-0.31025×5%〕=6.03875(万元)。
答:(1)实际收入总额为45000万元。单位售价=45000÷(100000×90%)=0.5(万元/平方米);
(2)已预缴土地增值税为800万元;
(3)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及相关费用为7000万元;
(4)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2500万元;
(5)房地产开发费用=3750+(7000+12500)×5%=4725(万元);
(6)允许扣除的税费为2900万元;
(7)加计扣除额=(7000+12500)×20%=3900(万元);
(8)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7000+12500+4725+2900+3900)×90%=27922.50(万元)。
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因此,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若单价不变(0.5万元/平方米)销售面积1000平方米,单位扣除项目0.31025万元/平方米,增值率61.16%.则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1000×〔(0.5-0.31025)×40%-0.31025×5%〕=60.3875(万元)。
中国税网核心期刊《财税实务问答》是一本集新闻性、权威性、实务性于一体的财税实务辅导期刊,该期刊为半月刊,实行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订阅方式,电子版每月8号和23号发布,纸质版每月1号和15号出版。欲订阅该期刊请拨打中国税网客户服务热线:
联系电话:010-83112811
联系人:武老师
E-mail:customer@ctaxnews.com.cn
在线订阅请进入>>>
例如:假设上述A房地产开发企业2015年12月份开发的5栋住宅楼已全部竣工并验收,总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出售率达到90%,已实现收入总额为45000万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800万元。开发相关支出为:支付地价款及各种费用7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25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3750万元(已正确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已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费共计为290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1)实际收入总额为45000万元。单位售价=45000÷(100000×90%)=0.5(万元/平方米)
(2)已预缴土地增值税为800万元。
(3)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及相关费用为7000万元。
(4)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2500万元。
(5)房地产开发费用=3750+(7000+12500)×5%=4725(万元)。
(6)允许扣除的税费为2900万元。
(7)加计扣除额=(7000+12500)×20%=39009( 万元)。
(8)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7000+12500+4725+2900+3900)×90%=27922.50(万元)。
单位扣除项目金额=27922.50÷(100000×90%)=0.31025(万元/平方米)
(9)增值额=45000-27922.50=17077.50(万元)。
(10)增值率=17077.50÷27922.50×100%=61.16%。
(11)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61.16%的增值率大于50%小于100%,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12)汇算清缴应补交的土地增值税=17077.50×40%-27922.50×5%-800=4634.875(万元)。
假设清算结束后*9个月销售剩余未出售的住宅10套,面积1000平方米,则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100×〔(0.5-0.31025)×40%-0.31025×5%〕=6.03875(万元)。
答:(1)实际收入总额为45000万元。单位售价=45000÷(100000×90%)=0.5(万元/平方米);
(2)已预缴土地增值税为800万元;
(3)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及相关费用为7000万元;
(4)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2500万元;
(5)房地产开发费用=3750+(7000+12500)×5%=4725(万元);
(6)允许扣除的税费为2900万元;
(7)加计扣除额=(7000+12500)×20%=3900(万元);
(8)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7000+12500+4725+2900+3900)×90%=27922.50(万元)。
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因此,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若单价不变(0.5万元/平方米)销售面积1000平方米,单位扣除项目0.31025万元/平方米,增值率61.16%.则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1000×〔(0.5-0.31025)×40%-0.31025×5%〕=60.3875(万元)。
中国税网核心期刊《财税实务问答》是一本集新闻性、权威性、实务性于一体的财税实务辅导期刊,该期刊为半月刊,实行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订阅方式,电子版每月8号和23号发布,纸质版每月1号和15号出版。欲订阅该期刊请拨打中国税网客户服务热线:
联系电话:010-83112811
联系人:武老师
E-mail:customer@ctaxnews.com.cn
在线订阅请进入>>>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湖南省邵阳县地税获省“文明单位”称号 2014-12-19
-
山西武乡县国税局喜获全县政风行风评议*9名 2014-12-19
-
盘锦直属地税3年获市地税系统 2014-12-19
-
巴马地税获市地税系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014-12-19
-
404 Not Found 2014-12-10
-
404 Not Found 2014-12-10
-
404 Not Found 2014-12-10
-
2014年8月办税日历 新版增值税发票启用 2014-12-10
-
404 Not Found 2014-12-10
-
404 Not Found 2014-12-10
-
404 Not Found 2014-12-10
-
7月29日 中国税网《每日税讯》手机报 2014-12-10
-
境外派遣员工在境内取得报酬是否缴个税 2014-12-10
-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2014-12-10
-
员工辞职的补偿金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2014-12-10
-
员工辞职的补偿金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2014-12-10
-
文摘:四大类企业所得税处理需重点关注 2014-12-10
-
税务总局通报四起典型涉税违法犯罪案件 2014-12-10
-
如何正确处理支出财政资金所形成的费用 2014-12-10
-
境外所得间接抵免:搞清顺序才能正确计算 2014-12-10
-
企业“代垫代扣”税款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2014-12-10
-
文摘:预提费用税前扣除需具备六大原则 2014-12-10
-
用工会经费为员工购消费卡是否缴个税? 2014-12-10
-
规范稀土行业的“税收力量” 2014-12-10
-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优化设置计税成本对象 2014-12-10
-
公司向职工出租自有住房符合条件才能免税 2014-12-10
-
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不属营业税征税范围 2014-12-10
-
风险提示:企业发放职工福利不能乱开发票 2014-12-10
-
企业高管培训费能否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2014-12-10
-
文摘:企业进行财税培训的涉税实务处理 2014-12-10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