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技术转让费时承担的税金如何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为新成立公司,2013年12月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1月份支付了国外一笔技术转让费,替国外公司代扣代缴了所得税及增值税,国外公司不会给这块费用的。那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如何处理?是否涉及代扣城建及教育费附加?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用于“不得从销项税额”项目以外的、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按上述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 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境外纳税人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税金,不能税前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精神,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参照《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解答》(青地税一函〔2010〕32号)
11、扣缴义务人对“三税”负有扣缴义务,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否有扣缴义务?
答:代扣代缴“三税”的单位,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代扣代缴单位适用税率和费率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应在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同时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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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用于“不得从销项税额”项目以外的、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按上述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 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境外纳税人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税金,不能税前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精神,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参照《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解答》(青地税一函〔2010〕32号)
11、扣缴义务人对“三税”负有扣缴义务,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否有扣缴义务?
答:代扣代缴“三税”的单位,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代扣代缴单位适用税率和费率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应在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同时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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