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税解答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
来源:
网校
2014-12-10
一、与电信业服务没有直接关系的收入,如月租费、保底消费、停机保号费、违约滞纳金等的适用税率问题。
电信企业向用户收取与提供电信业服务没有直接对应关系的收入,且该收入不能准确划分属于基础电信服务或增值税电信服务的,如月租费、停机保号费、违约滞纳金以及保底消费尚未消费的部分,暂按上年度或上月基础电信服务与增值电信服务销售额比例进行拆分,拆分原则确定后36个月不得变更。
二、电信企业销售UIM卡征税问题
电信企业向用户提供UIM卡,为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平进平出原则计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电信企业向用户收取UIM卡费用高于购进价格的,按实际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三、因提供电信服务需要,向用户提供光猫、机顶盒等电信传输设备征税问题
由于电信企业向用户提供光猫、机顶盒等电信传输设备,其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用户仅具备使用权,不具备所有权中的占有、收益、处置的权利,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用户因损毁、丢失等原因重新申请电信传输设备的,电信企业提供设备并向用户收取费用的,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设备、线路租赁适用税率问题
1.设备、线路物理性租赁,即:电信企业仅向用户提供设备、线路等有形动产,不提供电信业服务,用户对有形动产具有使用权,按照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
2.设备、线路功能性租赁,即:电信企业向用户提供设备、线路等有形动产,并提供电信服务的,分别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五、预收款确认及入库拆分问题
1.预收款确认:根据《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收款)×预征率,由于预收款数据是动态数据,如果按照预收款当期发生额确定预缴税款,存在重复预征的问题,因此,预收款暂按预收款当期收入净额确认,即预收款收入净额=预收款期末余额-预收款期初余额。
2.由于电信企业预收款的收入归属难以准确划分到县(区),因此,需要在县(区)级预征税款的市,预收款按照本市所属各县(区)销售额比例拆分。
六、电信企业向用户赠送加油卡、购物卡等有价证券征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第四条,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电信企业赠送的加油卡、购物卡等有价证券不属于上述赠送货物或电信业服务行为,暂不征收增值税,其因赠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七、电信企业试点实施前购入促销货物征税问题
电信企业在试点实施之日前购入的促销货物,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的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但由于电信企业在试点前购入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参照试点过渡期政策的有关做法,暂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属地纳税。
八、电信企业为本单位员工提供电信服务征税问题
电信企业为员工提供电信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非营业活动”。
电信企业向用户收取与提供电信业服务没有直接对应关系的收入,且该收入不能准确划分属于基础电信服务或增值税电信服务的,如月租费、停机保号费、违约滞纳金以及保底消费尚未消费的部分,暂按上年度或上月基础电信服务与增值电信服务销售额比例进行拆分,拆分原则确定后36个月不得变更。
二、电信企业销售UIM卡征税问题
电信企业向用户提供UIM卡,为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平进平出原则计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电信企业向用户收取UIM卡费用高于购进价格的,按实际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三、因提供电信服务需要,向用户提供光猫、机顶盒等电信传输设备征税问题
由于电信企业向用户提供光猫、机顶盒等电信传输设备,其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用户仅具备使用权,不具备所有权中的占有、收益、处置的权利,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用户因损毁、丢失等原因重新申请电信传输设备的,电信企业提供设备并向用户收取费用的,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设备、线路租赁适用税率问题
1.设备、线路物理性租赁,即:电信企业仅向用户提供设备、线路等有形动产,不提供电信业服务,用户对有形动产具有使用权,按照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
2.设备、线路功能性租赁,即:电信企业向用户提供设备、线路等有形动产,并提供电信服务的,分别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五、预收款确认及入库拆分问题
1.预收款确认:根据《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收款)×预征率,由于预收款数据是动态数据,如果按照预收款当期发生额确定预缴税款,存在重复预征的问题,因此,预收款暂按预收款当期收入净额确认,即预收款收入净额=预收款期末余额-预收款期初余额。
2.由于电信企业预收款的收入归属难以准确划分到县(区),因此,需要在县(区)级预征税款的市,预收款按照本市所属各县(区)销售额比例拆分。
六、电信企业向用户赠送加油卡、购物卡等有价证券征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第四条,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电信企业赠送的加油卡、购物卡等有价证券不属于上述赠送货物或电信业服务行为,暂不征收增值税,其因赠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七、电信企业试点实施前购入促销货物征税问题
电信企业在试点实施之日前购入的促销货物,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的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但由于电信企业在试点前购入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参照试点过渡期政策的有关做法,暂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属地纳税。
八、电信企业为本单位员工提供电信服务征税问题
电信企业为员工提供电信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非营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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