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务交流信息引出一宗外企偷逃税款案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日前,黑龙江省庆安县国税局根据国际税务交流信息,利用顺查法,颇费周折地查清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偷逃税款的事实。目前,检查人员已经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对涉案企业进行了处罚。
通过国际税务交流信息发现问题企业
前不久,庆安县国税局接到上级局通知:成立检查组,对某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经过进一步沟通,庆安县国税局了解到,根据国际税务交流信息披露,生产经营地址在庆安县庆安镇中央大街西段的某外商投资企业存在偷税嫌疑。
通过查询征管系统信息,庆安县国税局了解到,这家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于2003年10月,经营范围是生产橡胶制品、销售自产产品,2003年11月~2010年4月30日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0年5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日本一家株式会社委托,该企业为其加工橡胶零件,属于来料加工复出口企业,由此取得加工费收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征管信息显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从获利年度开始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涉及时间久远导致检查异常艰难
在掌握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庆安县国税局按照上级局要求,成立了专案检查组,对该企业展开检查。
然而,*9次到企业了解情况后,检查人员就意识到了此次任务的艰巨性:由于检查项目所属期限久远,加之企业已先后四次更换过财务人员,且企业的加工成本核算不规范,没有按照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确认时间来确认其销售收入的认定时间,又无加工合同,检查人员按照传统检查方式,是很难准确核算企业的收入和成本的。
经过深入研究,检查组决定采用顺查法,从该企业开始经营之日起,对其各成本项目、各项收入情况进行逐一审查。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多次深入企业,仔细查看其生产线,询问财务人员企业的账目情况,并对企业的国外来料、加工出口成品、应付国外账款、结转成本等项目逐笔进行登记比对。同时,前往绥化市国税局所得税科、综合业务科和绥化市中国银行、绥化市建设银行等部门,对该企业的收入情况进行进一步检查确认。对于比较复杂、不易把握的企业涉外来料加工业务涉税问题,检查组请绥化市国税局所得税科、综合业务科人员到庆安进行现场指导确认。
利用顺差法查清企业存在两方面问题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检查组终于查清,这家外商投资企业在两个方面存在问题。
一是企业在经营期间存在多种形式的多列成本问题,包括大量“白条子”入账、招待费超支、多提折旧等,涉及金额161.68万元。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检查组认定,上述费用不得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是企业在经营期间存在少记销售收入问题,涉及金额170.85万元。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检查人员认定,企业少记收入部分应并入收入。本次检查调整后,由于该企业2009年度开始盈利,而企业当期仍处于免所得税期,所以未造成少缴所得税税款。2010年度盈利,仍属免所得税期。2011年、2012年企业开始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税率为25%,但检查后发现该企业仍然亏损,不需缴企业所得税。
由于该企业2004年1月~2008年6月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及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违法行为已经超过5年,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检查组决定不再给予其行政处罚。对于该企业2008年7月~2012年12月通过在账簿上少记收入、多列成本的方式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9款规定,处以4.8万元的罚款。
对于该企业使用不合理票据入账的问题,检查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对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处以2000元的罚款。
结案反思:税务机关需补上几课
孟庆丽(庆安县国税局稽查局检查股股长)
通过查办此案,我认为,值得税务机关思考的是,税务处罚是手段,普及税法,营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打击涉税违法行为,防止税收流失,提高税法遵从度才是目的。结合本案来看,相关岗位在以下几方面做得还不够。
监管上的缺失。涉案企业在2004年~2008年长达5年的时间里,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及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都未被税务机关及时发现,说明税务监管上还存在漏洞,管理员岗位责任制未落实到位,致使税务机关未能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销售、经营、资金运行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
对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处理得不够恰当,在认识上还存在问题。通常,引进外商投资企业,政府等方面要做大量工作,也关乎地方财政收入,税务机关作为职能部门,理应做好相关企业的服务工作。问题在于,不能重服务轻管理,服务企业应以依法管理为前提,服务离不开管理。此案中,如果相关方面能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在搞好服务的同时,加强日常辅导和监管,相关问题或许就不会出现。
“四位一体”互动机制作用发挥不到位。税务机关互动机制的优势就在于,税源管理、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是一个完整的封闭链条,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引起整个链条的连锁反应。本案中,企业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一直进行零申报,都未能引起税源管理部门和评估部门的警觉,说明我们的“四位一体”互动机制没有贯彻到位。
部门间的工作衔接不够严密。比如,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通常只凭企业申报材料,并不会深入实地进行审核。资格认定后,又不会通知管理部门,有时管理部门甚至不知企业的经营地址在哪里,很难适时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
这些问题只有及时得到解决,才能堵塞征管漏洞,我们的征管水平才算上了一个台阶。
通过国际税务交流信息发现问题企业
前不久,庆安县国税局接到上级局通知:成立检查组,对某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经过进一步沟通,庆安县国税局了解到,根据国际税务交流信息披露,生产经营地址在庆安县庆安镇中央大街西段的某外商投资企业存在偷税嫌疑。
通过查询征管系统信息,庆安县国税局了解到,这家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于2003年10月,经营范围是生产橡胶制品、销售自产产品,2003年11月~2010年4月30日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0年5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日本一家株式会社委托,该企业为其加工橡胶零件,属于来料加工复出口企业,由此取得加工费收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征管信息显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从获利年度开始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涉及时间久远导致检查异常艰难
在掌握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庆安县国税局按照上级局要求,成立了专案检查组,对该企业展开检查。
然而,*9次到企业了解情况后,检查人员就意识到了此次任务的艰巨性:由于检查项目所属期限久远,加之企业已先后四次更换过财务人员,且企业的加工成本核算不规范,没有按照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确认时间来确认其销售收入的认定时间,又无加工合同,检查人员按照传统检查方式,是很难准确核算企业的收入和成本的。
经过深入研究,检查组决定采用顺查法,从该企业开始经营之日起,对其各成本项目、各项收入情况进行逐一审查。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多次深入企业,仔细查看其生产线,询问财务人员企业的账目情况,并对企业的国外来料、加工出口成品、应付国外账款、结转成本等项目逐笔进行登记比对。同时,前往绥化市国税局所得税科、综合业务科和绥化市中国银行、绥化市建设银行等部门,对该企业的收入情况进行进一步检查确认。对于比较复杂、不易把握的企业涉外来料加工业务涉税问题,检查组请绥化市国税局所得税科、综合业务科人员到庆安进行现场指导确认。
利用顺差法查清企业存在两方面问题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检查组终于查清,这家外商投资企业在两个方面存在问题。
一是企业在经营期间存在多种形式的多列成本问题,包括大量“白条子”入账、招待费超支、多提折旧等,涉及金额161.68万元。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检查组认定,上述费用不得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是企业在经营期间存在少记销售收入问题,涉及金额170.85万元。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检查人员认定,企业少记收入部分应并入收入。本次检查调整后,由于该企业2009年度开始盈利,而企业当期仍处于免所得税期,所以未造成少缴所得税税款。2010年度盈利,仍属免所得税期。2011年、2012年企业开始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税率为25%,但检查后发现该企业仍然亏损,不需缴企业所得税。
由于该企业2004年1月~2008年6月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及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违法行为已经超过5年,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检查组决定不再给予其行政处罚。对于该企业2008年7月~2012年12月通过在账簿上少记收入、多列成本的方式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9款规定,处以4.8万元的罚款。
对于该企业使用不合理票据入账的问题,检查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对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处以2000元的罚款。
结案反思:税务机关需补上几课
孟庆丽(庆安县国税局稽查局检查股股长)
通过查办此案,我认为,值得税务机关思考的是,税务处罚是手段,普及税法,营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打击涉税违法行为,防止税收流失,提高税法遵从度才是目的。结合本案来看,相关岗位在以下几方面做得还不够。
监管上的缺失。涉案企业在2004年~2008年长达5年的时间里,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及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都未被税务机关及时发现,说明税务监管上还存在漏洞,管理员岗位责任制未落实到位,致使税务机关未能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销售、经营、资金运行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
对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处理得不够恰当,在认识上还存在问题。通常,引进外商投资企业,政府等方面要做大量工作,也关乎地方财政收入,税务机关作为职能部门,理应做好相关企业的服务工作。问题在于,不能重服务轻管理,服务企业应以依法管理为前提,服务离不开管理。此案中,如果相关方面能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在搞好服务的同时,加强日常辅导和监管,相关问题或许就不会出现。
“四位一体”互动机制作用发挥不到位。税务机关互动机制的优势就在于,税源管理、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是一个完整的封闭链条,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引起整个链条的连锁反应。本案中,企业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一直进行零申报,都未能引起税源管理部门和评估部门的警觉,说明我们的“四位一体”互动机制没有贯彻到位。
部门间的工作衔接不够严密。比如,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通常只凭企业申报材料,并不会深入实地进行审核。资格认定后,又不会通知管理部门,有时管理部门甚至不知企业的经营地址在哪里,很难适时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
这些问题只有及时得到解决,才能堵塞征管漏洞,我们的征管水平才算上了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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