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了怎么办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提问
马真(山东国税12366潍坊呼叫中心):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3年7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已过了认证抵扣期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也已经丢失。开票方怎样处理?收票方又该怎样处理?
微讨论
杨玲(广西国税12366):如果不属于逾期抵扣中的特殊情况,只能根据会计基础规范,取得开票方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成本费用的入账凭证。开票方正常申报。
赵成林(内蒙古国税12366):这样的问题应该分两个步骤去处理。
首先,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由购买方首先取得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根据上述公告的规定,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
然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周春华(湖南国税12366):我认为文件虽然有规定,但针对的问题不是同一个问题,其发生的原因有待核实,不建议12366直接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合法的处理为宜。
马真:发票联、抵扣联丢失后不能认证,开票方会出现存根联预警吧。
周春华:会出现蓝字滞留票,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核实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马真:已经过了180天,还能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处理吗?
段希(甘肃12366):过了180天,又不符合逾期抵扣的规定,且不能开具红票,还丢失了2个联次,这种情况非常特殊。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微思考
通过咨询及各位的热情解释,我又联系了纳税人了解具体情况,发票开具已经很长时间,并且双方都不承认是自己的责任导致发票丢失并超期未认证。这种情况下,我又联系了开票方税务机关,答复为:开票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连同记账联复印件给购买方做账,不允许抵扣。我已据此回复纳税人,并把相关文件规定一并推送给了纳税人。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但是,本次微讨论中的纳税人没有在符合政策的条件下作出相应的处理。因此,建议企业相关负责人员,在开具或取得发票时一定要提高重视,不要因为自己的“小疏忽”,给企业造成“大损失”。
马真(山东国税12366潍坊呼叫中心):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3年7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已过了认证抵扣期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也已经丢失。开票方怎样处理?收票方又该怎样处理?
微讨论
杨玲(广西国税12366):如果不属于逾期抵扣中的特殊情况,只能根据会计基础规范,取得开票方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成本费用的入账凭证。开票方正常申报。
赵成林(内蒙古国税12366):这样的问题应该分两个步骤去处理。
首先,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由购买方首先取得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根据上述公告的规定,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
然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周春华(湖南国税12366):我认为文件虽然有规定,但针对的问题不是同一个问题,其发生的原因有待核实,不建议12366直接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合法的处理为宜。
马真:发票联、抵扣联丢失后不能认证,开票方会出现存根联预警吧。
周春华:会出现蓝字滞留票,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核实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马真:已经过了180天,还能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处理吗?
段希(甘肃12366):过了180天,又不符合逾期抵扣的规定,且不能开具红票,还丢失了2个联次,这种情况非常特殊。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微思考
通过咨询及各位的热情解释,我又联系了纳税人了解具体情况,发票开具已经很长时间,并且双方都不承认是自己的责任导致发票丢失并超期未认证。这种情况下,我又联系了开票方税务机关,答复为:开票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连同记账联复印件给购买方做账,不允许抵扣。我已据此回复纳税人,并把相关文件规定一并推送给了纳税人。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但是,本次微讨论中的纳税人没有在符合政策的条件下作出相应的处理。因此,建议企业相关负责人员,在开具或取得发票时一定要提高重视,不要因为自己的“小疏忽”,给企业造成“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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