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以股权出资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甲公司有两个自然人股东A和B,股权比例各占50%,分别出资50万元。现甲公司原股东A和B,以持有甲公司的股权对乙公司进行增资,获得乙公司相应的股权。甲公司账面净资产100万元,评估后的公允价值为200万元。甲公司成为乙公司全资子公司后,A、B两股东各以100万元的出资额获得相应的乙公司股权。
请问对于A、B两股东需要就增值的5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A、B个人将持有甲公司股权对乙公司进行增资,A、B个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A、B公司应以取得新股(乙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即出资额确认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应成本、税费后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其他税费,A、B个人应就增值的50万元(100-50)计缴个人所得税10万元。
中国税网核心期刊《财税实务问答》是一本集新闻性、权威性、实务性于一体的财税实务辅导期刊,该期刊为半月刊,实行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订阅方式,电子版每月8号和23号发布,纸质版每月1号和15号出版。欲订阅该期刊请拨打中国税网客户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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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A、B个人将持有甲公司股权对乙公司进行增资,A、B个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A、B公司应以取得新股(乙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即出资额确认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应成本、税费后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其他税费,A、B个人应就增值的50万元(100-50)计缴个人所得税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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