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销售产品而赠送的产品能否作为促销费用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因销售产品而赠送的产品是否可以作为促销支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下,在计算增值税时可将赠品视为实物折扣,如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则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提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对赠品不确认为捐赠,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在结转成本时,因赠品的收入已分摊确认,所以其成本应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不做销售费用——促销费用处理。
中国税网核心期刊《财税实务问答》是一本集新闻性、权威性、实务性于一体的财税实务辅导期刊,该期刊为半月刊,实行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订阅方式,电子版每月8号和23号发布,纸质版每月1号和15号出版。欲订阅该期刊请拨打中国税网客户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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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下,在计算增值税时可将赠品视为实物折扣,如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则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提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对赠品不确认为捐赠,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在结转成本时,因赠品的收入已分摊确认,所以其成本应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不做销售费用——促销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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