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试验区条例一审 税收支持单列一章
来源:
网校
2014-12-10
备受关注的上海自贸试验区条例草案,加速推进立法进程。
4月22日,上海自贸试验区条例(草案)提交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一审。
作为综合型立法,条例草案根据自贸试验区的定位和特点,设计了涵盖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税收、综合监管、法治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总体制度框架。同时,条例草案还纳入了自贸试验区近半年来的一些创新制度,包括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工商登记制度创新、贸易监管制度创新、金融创新,以及政府监管模式创新等。
民主化管理导向
在政府管理方面,条例草案以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为导向,一是要求自贸试验区建立综合审批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体制和机制,授权管委会以自己的名义集中行使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解决目前规章委托执法方式所带来的名义主体多、权责不一致等问题。二是建立由区内企业和行业代表共同参与自贸试验区社会治理的机制,推行民主化管理。
关于民主化管理,条例草案第十条的体现是: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企业和相关行业组织代表组成的社会参与机制,引导企业和行业组织表达利益诉求、参与试点政策评估。
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戴海波表示,建立区内企业和有关行业组织共同参与治理的机制,是借鉴国外区域管理的经验。
此外,为体现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衔接,条例草案要求,管委会应公布依法行使的审批权、处罚权等有关行政权力清单,并及时更新。这一规定是按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行政权力运行应当公开透明”要求,内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权力。
上海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也在自贸试验区条例草案审议报告中建议,明确政府职能界定和运作机制,进一步提高行政透明度。
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谈及条例草案的起草思路,戴海波说,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中央对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创新要求;二是体现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的核心内容。
在制度创新方面,条例草案固化了推行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及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条例草案明确,在自贸试验区内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具体规定是: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由之前的审批制改为实行备案管理;外商投资项目由之前的核准制改为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方式。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审批管理;外商投资项目主要实行核准制。
在商事登记制度方面,条例草案明确,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和先照后证制度,简化企业登记程序,建立“一表申报、一口受理”的工作机制。
在接轨国际规则方面,条例草案也涉及了公平竞争、投资者权益保护,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
“税收支持”单列一章
在自贸试验区的金融领域,条例草案主要围绕了现有出台的支持政策。
条例草案明确,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在自贸试验区内稳定进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的先行先试,并规定了创新账户体系、投融资汇兑便利、人民币跨境使用、利率市场化和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的创新内容。同时,条例草案对上海地区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的工作职责予以了规定,并要求本市加强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在税收方面,条例草案提出,自贸试验区继续享受原四个保税区的税收政策,同时要求建立支持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制度。
戴海波表示,国外有关自贸区的立法大多涉及税收条款,社会也有期待,且从条例结构完整角度考虑,有必要设立“税收支持”一章。
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报告则建议,对有关支持创新政策的条款表示可以更原则一些,为今后政策的应用拓展和创新留出空间。
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制
就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的总体目标之一——规范透明的法治环境,条例草案也进行了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强化行政透明度和法律纠纷救济保障。
一是对上海市制定的自贸试验区规章和文件,建立起草过程的公众参与制度。要求公开接受公众评论,征求社会意见,并明确了实施准备期、解读和说明等规范。
二是建立管委会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请市政府对文件进行法律审查,由过去监督具体行政行为扩展到监督抽象行政行为。上述规定重点在于提升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
三是建立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创新措施主要包括两项:*9项是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由上海市政府或者浦东新区政府受理区内复议案件,以便统一案件审理标准、优化流程;第二项是要求仲裁机构适应自贸试验区特点完善仲裁规则,提升仲裁国际化水平。
4月22日,上海自贸试验区条例(草案)提交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一审。
作为综合型立法,条例草案根据自贸试验区的定位和特点,设计了涵盖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税收、综合监管、法治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总体制度框架。同时,条例草案还纳入了自贸试验区近半年来的一些创新制度,包括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工商登记制度创新、贸易监管制度创新、金融创新,以及政府监管模式创新等。
民主化管理导向
在政府管理方面,条例草案以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为导向,一是要求自贸试验区建立综合审批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体制和机制,授权管委会以自己的名义集中行使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解决目前规章委托执法方式所带来的名义主体多、权责不一致等问题。二是建立由区内企业和行业代表共同参与自贸试验区社会治理的机制,推行民主化管理。
关于民主化管理,条例草案第十条的体现是: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企业和相关行业组织代表组成的社会参与机制,引导企业和行业组织表达利益诉求、参与试点政策评估。
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戴海波表示,建立区内企业和有关行业组织共同参与治理的机制,是借鉴国外区域管理的经验。
此外,为体现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衔接,条例草案要求,管委会应公布依法行使的审批权、处罚权等有关行政权力清单,并及时更新。这一规定是按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行政权力运行应当公开透明”要求,内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权力。
上海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也在自贸试验区条例草案审议报告中建议,明确政府职能界定和运作机制,进一步提高行政透明度。
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谈及条例草案的起草思路,戴海波说,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中央对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创新要求;二是体现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的核心内容。
在制度创新方面,条例草案固化了推行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及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条例草案明确,在自贸试验区内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具体规定是: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由之前的审批制改为实行备案管理;外商投资项目由之前的核准制改为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方式。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审批管理;外商投资项目主要实行核准制。
在商事登记制度方面,条例草案明确,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和先照后证制度,简化企业登记程序,建立“一表申报、一口受理”的工作机制。
在接轨国际规则方面,条例草案也涉及了公平竞争、投资者权益保护,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
“税收支持”单列一章
在自贸试验区的金融领域,条例草案主要围绕了现有出台的支持政策。
条例草案明确,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在自贸试验区内稳定进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的先行先试,并规定了创新账户体系、投融资汇兑便利、人民币跨境使用、利率市场化和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的创新内容。同时,条例草案对上海地区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的工作职责予以了规定,并要求本市加强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在税收方面,条例草案提出,自贸试验区继续享受原四个保税区的税收政策,同时要求建立支持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制度。
戴海波表示,国外有关自贸区的立法大多涉及税收条款,社会也有期待,且从条例结构完整角度考虑,有必要设立“税收支持”一章。
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报告则建议,对有关支持创新政策的条款表示可以更原则一些,为今后政策的应用拓展和创新留出空间。
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制
就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的总体目标之一——规范透明的法治环境,条例草案也进行了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强化行政透明度和法律纠纷救济保障。
一是对上海市制定的自贸试验区规章和文件,建立起草过程的公众参与制度。要求公开接受公众评论,征求社会意见,并明确了实施准备期、解读和说明等规范。
二是建立管委会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请市政府对文件进行法律审查,由过去监督具体行政行为扩展到监督抽象行政行为。上述规定重点在于提升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
三是建立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创新措施主要包括两项:*9项是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由上海市政府或者浦东新区政府受理区内复议案件,以便统一案件审理标准、优化流程;第二项是要求仲裁机构适应自贸试验区特点完善仲裁规则,提升仲裁国际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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