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确认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应税收入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1、截至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发出商品的金额达5700多万元,未收款也未开具销售发票,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均未确认收入;
2、商品未发出,但已开具9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收到款400万元,已按900万元全额缴纳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未确认收入。
如何正确处理上述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纳税事项?
答:1、关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涉税问题。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依据上述规定,甲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关于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涉税问题。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9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甲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企业所得税收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中国税网核心期刊《财税实务问答》是一本集新闻性、权威性、实务性于一体的财税实务辅导期刊,该期刊为半月刊,实行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订阅方式,电子版每月8号和23号发布,纸质版每月1号和15号出版。欲订阅该期刊请拨打中国税网客户服务热线:
联系电话:010-83112811
联系人:武老师
E-mail:customer@ctaxnews.com.cn
在线订阅请进入>>>
2、商品未发出,但已开具9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收到款400万元,已按900万元全额缴纳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未确认收入。
如何正确处理上述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纳税事项?
答:1、关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涉税问题。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依据上述规定,甲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关于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涉税问题。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9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甲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企业所得税收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中国税网核心期刊《财税实务问答》是一本集新闻性、权威性、实务性于一体的财税实务辅导期刊,该期刊为半月刊,实行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订阅方式,电子版每月8号和23号发布,纸质版每月1号和15号出版。欲订阅该期刊请拨打中国税网客户服务热线:
联系电话:010-83112811
联系人:武老师
E-mail:customer@ctaxnews.com.cn
在线订阅请进入>>>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湖南省邵阳县地税获省“文明单位”称号 2014-12-19
-
山西武乡县国税局喜获全县政风行风评议*9名 2014-12-19
-
盘锦直属地税3年获市地税系统 2014-12-19
-
巴马地税获市地税系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014-12-19
-
404 Not Found 2014-12-10
-
404 Not Found 2014-12-10
-
404 Not Found 2014-12-10
-
2014年8月办税日历 新版增值税发票启用 2014-12-10
-
404 Not Found 2014-12-10
-
404 Not Found 2014-12-10
-
404 Not Found 2014-12-10
-
7月29日 中国税网《每日税讯》手机报 2014-12-10
-
境外派遣员工在境内取得报酬是否缴个税 2014-12-10
-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2014-12-10
-
员工辞职的补偿金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2014-12-10
-
员工辞职的补偿金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2014-12-10
-
文摘:四大类企业所得税处理需重点关注 2014-12-10
-
税务总局通报四起典型涉税违法犯罪案件 2014-12-10
-
如何正确处理支出财政资金所形成的费用 2014-12-10
-
境外所得间接抵免:搞清顺序才能正确计算 2014-12-10
-
企业“代垫代扣”税款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2014-12-10
-
文摘:预提费用税前扣除需具备六大原则 2014-12-10
-
用工会经费为员工购消费卡是否缴个税? 2014-12-10
-
规范稀土行业的“税收力量” 2014-12-10
-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优化设置计税成本对象 2014-12-10
-
公司向职工出租自有住房符合条件才能免税 2014-12-10
-
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不属营业税征税范围 2014-12-10
-
风险提示:企业发放职工福利不能乱开发票 2014-12-10
-
企业高管培训费能否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2014-12-10
-
文摘:企业进行财税培训的涉税实务处理 2014-12-10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