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取消10项进户执法项目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日前,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发布*9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取消10项进户执法项目,分别为: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调查巡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调查巡查、大额普通发票代开调查巡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挂失调查巡查、未按期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抵扣调查巡查、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调查巡查、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采集、车价信息管理、逾期未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票表比对异常处理。今后,各级税务机关对于上述10个项目的管理,不再采取进户的方式进行。
税务总局同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开展本级税务机关制定的进户执法项目的清理工作,并在今后对设立进户执法项目依法从严掌握,防止进户执法工作发生反弹。税务总局将及时向公众通报各级税务机关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的情况。
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指出,*9批进户执法项目的取消,是税务总局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改进作风、转变职能、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又一实招。为了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面落实“三个三”主题落地要求,税务总局还将继续打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组合拳,加大对各项制度规定的清理力度,按照“打连发”的方式,陆续推出第二批、第三批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逐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自去年以来,税务总局针对纳税人反映的税务机关“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问题,认真研究整改措施,加快了职能转变、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把简政放权、改进作风的一系列要求落到实处。2013年5月,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转变工作方案》,明确提出要解决重复检查问题,并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的专项整改内容。经过多次调研论证,开展问卷调查,召开纳税人座谈会,把问题找准、把措施定实。去年年底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要把实施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作为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措施,分步对税收执法权力逐项明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2014年1月29日,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提出了依法规范执法行为、避免重复进户执法等五条具体措施。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于进户执法事项,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合并的必须合并;能不进户的,可进可不进的,都不再进户;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开展检查。
税务总局科研所所长李万甫介绍,税务总局统筹安排进户执法项目,合并实地核查事项,减少对纳税人的检查次数,对内容涉及进户执法的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决定对进户执法前提已不存在的、进户执法作用不大的、可进可不进的、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或其他途径解决的进户执法项目,坚决予以取消。李万甫说:“取消不必要的进户执法项目,就是坚持从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出发,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减少对纳税人不必要的干扰,让纳税人感受到税务部门工作实实在在的变化”。
税务总局同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开展本级税务机关制定的进户执法项目的清理工作,并在今后对设立进户执法项目依法从严掌握,防止进户执法工作发生反弹。税务总局将及时向公众通报各级税务机关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的情况。
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指出,*9批进户执法项目的取消,是税务总局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改进作风、转变职能、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又一实招。为了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面落实“三个三”主题落地要求,税务总局还将继续打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组合拳,加大对各项制度规定的清理力度,按照“打连发”的方式,陆续推出第二批、第三批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逐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自去年以来,税务总局针对纳税人反映的税务机关“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问题,认真研究整改措施,加快了职能转变、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把简政放权、改进作风的一系列要求落到实处。2013年5月,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转变工作方案》,明确提出要解决重复检查问题,并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的专项整改内容。经过多次调研论证,开展问卷调查,召开纳税人座谈会,把问题找准、把措施定实。去年年底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要把实施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作为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措施,分步对税收执法权力逐项明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2014年1月29日,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提出了依法规范执法行为、避免重复进户执法等五条具体措施。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于进户执法事项,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合并的必须合并;能不进户的,可进可不进的,都不再进户;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开展检查。
税务总局科研所所长李万甫介绍,税务总局统筹安排进户执法项目,合并实地核查事项,减少对纳税人的检查次数,对内容涉及进户执法的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决定对进户执法前提已不存在的、进户执法作用不大的、可进可不进的、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或其他途径解决的进户执法项目,坚决予以取消。李万甫说:“取消不必要的进户执法项目,就是坚持从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出发,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减少对纳税人不必要的干扰,让纳税人感受到税务部门工作实实在在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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