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税制(14)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就其提出的异议作出的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审查申请”,由审判所负责进行调查、审理,并作出裁决。审判所采取书面方式审理案件,具体程序是:(l)由审判所所长指定主要审判官1名、参加审判官2名(或以上)组成合议庭,拟定审理提纲,进行具体调查;(2)合议庭了解申请人与作出处罚的税务机关各自的主张,找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并将该焦点作为审理的重点;(3)合议庭作出决议;(4)审判所所长根据合议庭的决议作出裁决:对于无正当理由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或者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予以驳回的裁决;对于有正当理由的申请作出全部或者部分撤销处罚、变更处罚的裁决。但是,变更处罚的裁决不得给申请人带来更大的不利。 就裁决的效力而言,对于申请人来说,如果对审判所所长作出的裁决仍然不服时,可以在接到裁决通知的次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作出处罚的税务机关来说,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即使不服,也不得提起诉讼。 与提出异议的情况一样,自提出审查申请之日起超过3个月审判所仍未作出裁决时,申请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审判所审理“审查申请”案件的依据,是国税通则法和其他有关国税征收的法律。那么,国税厅长官向国税局和税务署发布的通知能否作为依据呢?对纳税人有无约束力呢?答案都是否定的。因为,日本实行严格的“税收法定主义”,所有税收事项必须经由国会依照程序颁布法律,行政机关是执法机关,只能就税收事项提出立法建议,而无立法权。所以,国税厅长官发布的通知,是就具体税收问题根据自己对税收法律的理解而作出的解释,是就税收法律的执行向国税局下达的行政命令,不是法律,不能约束纳税人,纳税人可以按照自己对税收法律的理解进行纳税申报。当二者不一致,并且纳税人因此被税务机关处罚时,则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当然,国税厅长官发布的通知是公开的,对纳税人是有一定影响的,纳税人也是不能忽视的。因为,税务机关毕竟是税收执法机关,对税收法律的理解会更全面、专业和准确。 审判所所长在作出裁决时,可以参考该通知,也可以不参考,完全由其自主决定。但是,由于审判所属于权利救济机构,如其对法律的解释与税务机关的解释完全不同,有可能会妨碍税务管理的规范和统一,所以,审判所所长在作出此类裁决时应向国税厅长官提出该项意见,寻求指引。此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审判所所长提出的意见为认同申请人主张的意见,且国税厅长官也对此表示认可时,国税厅长官应向审判所所长作出认可的指示;二是国税厅长官不认可审判所所长的意见,或者认可审判所所长的意见将会构成重要先例时,就须将该意见提交给由民间有识之土组成的国税审查会请求分析、权衡,并根据国税审查会作出的决议向审判所所长作出适当的指示。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日本税务行政救济制度的突出之处,在于其有一个隶属于国税厅但又比较独立的专门机构——“国税不服审判所”。审判所在税务行政救济中担当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审判所成立于1970年,是从国税局、税务署和海关等负责国税征收的机关独立出来的机构,其职责是就纳税人提出的“审查申请”进行调查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公正的角色和超然的地位,依法维护纳税人的正当权益。 审判所的总部设在东京,全国12个主要城市设有支部,7个城市设有支所,法定编制为456名。审判所由所长(支部为首席国税审判官)、次长(支部为次席国税审判官)、国税审判官、国税副审判官、国税审查官以及管理室组成。所长由国税厅长官任命,但必须获得大藏省大臣的批准。 对“审查申请”案件进行的调查和审理,由国税审判官、国税副审判官和作为助手的国税审查官组成的合议庭具体负责。为了保证审判所的独立性,并使其以中立的立场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国税审判官除由具有丰富税务经验的税务人员担任外,还选聘一些在税收或者法律方面富有学识和经验的其他人士担任,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大学教授、研究专家等。目前,审判所所长和东京、大阪两个支部的首席国税审判官,均由司法界出身的人士担任。 值得一提的是,审判所一方面隶属于国税厅,工作人员多为税务专业人士,与税务机关有着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其又不是任何一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地位超然,能以比较中立的态度对“审查申清”案件进行调查、审理和裁决。这样,就适应了税收案件复杂、专业性强、处理起来比较棘手的特点,使税收案件在行政程序中得到了比较快速的解决,避免了久拖不决和大量税收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稳定了税收法律关系。同时,也避免了纳税人在面对作出处罚的税务机关之后又不得不再次与其上级机关对垒的情况,使税收案件的处理更加客观、公正,易于被纳税人和社会所接受。因此可以说,日本的税务行政救济,是一项比较有特点、有效率和有利于实现公平、公正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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