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公布深化税改提案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以色列所得税改革委员会于5月4日公布了深化税制改革的提案。如果该提案获得通过,将于2001年1月1日实施。该提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际税收 (1)以色列居民将按“属人”和“属地”税收原则,就全球所得缴纳所得税。这一规定将取代目前使用的“边境”原则; (2)按照双边税收协定,继续对外国居民取得来自以色列的所得和资本利得征税; (3)对在以色列从事经营的外国企业征收分支机构汇出税。该办法近似于对居民公司征收税率高达25%的预提税; (4)将补充和扩展居住地的规定。个人的生活中心以及企业的有效管理地将被纳入考虑范畴; (5)缴纳的外国税款在年度终了后的11个月内可以抵扣纳税人缴纳的相同性质的全球所得的以色列税款。未抵扣完的外国税款可以向以前年度结转3年;向以后年度结转5年; (6)将制定规定,对以色列居民征收10%或对取得消极所得(如利息、租金和资本利得)的受控外国企业的股东,按假定分配股息征税。 2、经营税收 (1)公司税的基本税率仍然是35%; (2)根据“鼓励资本投资法”,经营工业和旅游业的公司,经批准可以在2-10年内享受10%的低税率优惠; (3)经批准,选择享受固定资产优惠来替代税收优惠的企业,公司税可按25%征税。目前,对经批准由外国投资者控股49%以上的企业实行10%-20%的税率; (4)将取消对雇员购股权和购股计 划的征税 3、资本征税 (1)对居民的不动产价值,扣除其负债、其它税金和丧葬费用后,按10%的税率征税。个人还可获得200万新谢克尔的扣除,除非该扣除用于冲减终生赠品; (2)当终生赠品价值超过200万新谢克尔的个人扣除时,个人的终生赠品将按10%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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