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所得税采取新措施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新加坡副总理兼财政部长李显龙在2004年财政预算报告中宣布了几项所得税新措施。 一、公司税 (一)自2005年度开始,税率从22%降为20%。 (二)跨国公司在新加坡设立的区域经营总部,其享受税收优惠期间由最长的3年 改为5年。 (三)对首创性企业税收优惠期间由最长10年改为15年。 以上(二)、(三)两项自2004年起实行。 (四)自2005年1月1日起,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从15%降为10%。 (五)从2005至2009征收年度中,凡合格新办公司每年正规经营所得(不包括新加 坡股息)中第1个10万新元可以免税,并可继续3年。其出售合格股票的资本损失准予列支。 (六)为维护新加坡作为亚洲金融中心的地位,扩大外国投资免税所得的范围,例如,对来自新国外的租金与贴现所得免税。 二、个人所得税 (一)原定2004年度的*6税率降为20%。现因未料的经济困难,此率仍维持22%。 (二)自2005征收年度起,对居民个人来自外国所得,均免征税。届时此税完全实行属地主义税收管辖权。 (三)自2005征收年度起,个人从金融证券获取的新加坡来源投资所得,免予征税。对标准存款的利息,在2005年度部分免税,自2006年度起全部免税。 (四)为控制人口出生率的下降,税收上将采取措施鼓励生育。2003年,该国人口出生率只1.26%,远低于人口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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